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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豆腐干)核查处置情况

2021-11-08 17:03:5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台州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发布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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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50号)

一、抽检编号为XC21331081305932192黄豆芽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1331081305932192;产品名称:豆腐干;不合格项目: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BJS 201703中所规定的技术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朱夏凤;标识生产企业:/。

(二)核查处置情况

2021年7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杭州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豆腐干进行抽检,2021年8月16日,经抽样检验,其中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8月18日,当事人签收了上述检验报告(编号为A2210295042101006C)。当日,执法人员依法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并未发现7月20日购进的豆腐干,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一)当事人潘春凤在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于2021年7月20日向他人购买了10公斤豆腐干,并在温岭市松门第二菜场内摊位上以10元/公斤的价格进行销售,除1.2公斤豆腐干用于抽检,1公斤用于备样,剩余7.8公斤豆腐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共计经营额为100元。

(二)当事人从事散装食品销售,经营场所的面积为10平方米,固定从业人员1名。

潘春凤销售不合格安全标准的豆腐干,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3)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0元,并处罚款5100元。(温市监处(2021)1495号)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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