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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元市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3期)

2021-11-05 13:14:5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1月4日,四川省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3期)。

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3期)

按照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现将涉及我市在市场监管总局及省专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旺苍县东河镇红星市场(昝春晨)销售的“猪里脊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时间:2021年5月18日 

抽检单位: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抽检地点:旺苍县东河镇红星市场 

抽检食品:猪里脊肉 

抽检数量:2.8㎏ 

购进时间:2021年5月18日 

2021年6月10日,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了NO:SP2021A05383《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土霉素,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组合量)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旺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猪肉是2021年5月18日从旺苍县吉祥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共计120㎏。该批猪肉当日已销售完毕且属零售未建立销售台账,故无法召回。期间未接到异常反馈。 

2.行政处罚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且不知道所经营的鲜猪肉兽药最大残留限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所进购的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鲜猪肉已全部使用,未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经旺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审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3.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调查,不合格产品的生猪是旺苍县吉翔食品有限公司从昭化区元坝镇紫云村养殖户某某处收购,公司提供了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以及瘦肉精快速检测结果通知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简易申报受理单等相关资料。旺苍县吉翔食品有限公司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且不知道所经营的鲜猪肉兽药最大残留限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养殖环节不属于我局管辖,已将违法线索移送至农业农村部门。 

二、青川县沙州镇郭氏鲜鱼店经营的鲤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时间:2021年6月22日 

抽检单位: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抽检地点:青川县沙州镇台州名苑22号 

抽检食品:鲤鱼 

抽检数量:4.25kg 

购进时间:2021年6月21日 

2021年7月20日,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了No:SP2021A09360《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地西泮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青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沙州镇郭氏鲜鱼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鲤鱼是2021年6月21日,从钓鱼者蒲某某处购进,共计1条4.25kg,被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购买检验使用,不存在召回。 

2.原因排查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沙州镇郭氏鲜鱼店为保持鲤鱼的鲜活,在运输过程中使用了地西泮药品。 

3.整改情况 

2021年7月26日,青川县市场监管局责令沙州镇郭氏鲜鱼店立即停止销售手续不全的水产品,督促其落实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和索票索证指制度,并对当事人开展《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宣传,要求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2021年7月28日,经青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复查验收,该经营者已按要求整改完毕。 

4.行政处罚情况 

青川县沙州镇郭氏鲜鱼店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2021年9月27日,青川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处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 

三、青川县沙州镇莽哥水产店经营的鲤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时间:2021年6月22日 

抽检单位: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抽检地点:青川县沙州镇台州名苑 

抽检食品:鲤鱼 

抽检数量:2.6kg 

购进时间:2021年6月21日 

2021年7月22日,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了No:SP2021A09362《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地西泮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青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沙州镇莽哥水产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鲤鱼是2021年6月21日,从钓鱼者木鱼镇文武村村民某某处购进,共计1条2.6kg,被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购买检验使用,不存在召回。 

2.原因排查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沙州镇莽哥水产店为保持鲤鱼的鲜活,在运输过程中使用了地西泮药品。 

3.整改情况 

2021年7月26日,青川县市场监管局责令沙州镇莽哥水产店立即停止销售手续不全的水产品,督促落实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和索票索证指制度,并对当事人开展《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宣传,要求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2021年7月28日,经青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复查验收,该经营者已按要求整改完毕。 

4.行政处罚情况 

青川县沙州镇莽哥水产店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2021年9月27日,青川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处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 

四、朝天区朝天镇李蓉蔬菜摊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时间:2021年7月1日 

抽检单位: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抽检地点: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大中坝农贸市场 

抽检食品:韭菜 

抽检数量:3.5kg 

购进时间:2021年7月1日 

2021年8月2日,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了NO:SP2021A09785《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朝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不合格韭菜是2021年7月1日,当事人在朝天镇青云村1组农户赵某某处购进,共计6kg。当事人自用0.6kg,抽样人员购买3.5kg,剩余1.9kg进行了销售。该批次韭菜已销售完毕且属零售未建立销售台账,故无法召回。期间未接到异常反馈。 

2.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生产者种植该批次韭菜时并未额外添加有毒有害物质,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尚不明确,可能是环境污染造成。2021年8月13日,朝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当事人严把进货查验质量安全关,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并于2021年9月22日组织复查验收,该经营者已按要求整改完毕。 

3.行政处罚情况 

朝天区朝天镇李蓉蔬菜摊经营镉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韭菜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四十一条,2021年9月27日,朝天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处罚款600元的处罚决定。 

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4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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