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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0号)

2021-11-05 13:11:5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1月4日,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0号)。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0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万盛经开区家乐惠百货超市销售的豇豆(抽样单编号:NCP21500245653502306),氟虫腈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1年4月26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2日向万盛经开区家乐惠百货超市送达了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NCP21500245653502306)和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D21SC02667),并告知其在7个工作日内有申请复检的权利,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批次豇豆已全部销售,经营场所无剩余库存。万盛经开区家乐惠百货超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调查。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由于当事人销售的豇豆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

我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44元;2.罚款3000元。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4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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