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品牌>>食品>>

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限量标准的黑鱼和鳊鱼 南京市溧水区王昌海水产销售部被罚

2021-11-05 13:27:48 中国质量新闻网

image.png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1月2日,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1年溧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第五期)》,涉及南京市溧水区王昌海水产销售部经营的黑鱼和鳊鱼(黑鱼:抽样单编号:NCP21320117163850511,鳊鱼:抽样单号:NCP21320117163850508)。

黑鱼不合格项目为甲氧苄啶,检验结果:甲氧苄啶88.8μg/kg,标准指标:≤50μ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2021-07-15,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产品2.56千克,进价24元/千克,货值61.44元,已全部售完2.56千克(含抽样2.56千克),销售价30元/千克,货值76.8元。实施公告召回,未能召回到该批次产品。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在养殖环节使用兽药不当引起。

鳊鱼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检验结果:恩诺沙星267.2μg/kg,标准指标:≤100μ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2021-07-15,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产品1.89千克,进价22元/千克,货值41.58元,已全部售完1.89千克(含抽样1.89千克),销售价28元/千克,货值52.92元。实施公告召回,未能召回到该批次产品。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在养殖环节使用兽药不当引起。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限量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黑鱼和鳊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3款第(1)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没收违法所得26.7元并罚款15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溧市监处字【2021】208号。

(责任编辑:六六)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洋溪乡高露村发展 ...

  •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小个专” ...

  • 当前如何加强对有机产品的监管

  • 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的着力点 ...

  • 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全力打造“吉他小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