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8期)。
关于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8期)
根据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通市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公告》(第二期),现将部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南通金土地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纯麻虾(抽样日期:2021-03-14,规格型号:200克/瓶)
上述产品罗丹明B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南通金土地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共生产该批次产品6118瓶,共计1209.68公斤,已销售0公斤,封存6118瓶, 共计1209.68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原料问题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南通金土地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南通金土地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海市监处罚[2021]402号)并责令改正。
二、崇川区盛田水果经营部销售的特价鲜鸡蛋(抽样日期:2021-02-23,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恩诺沙星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崇川区盛田水果经营部共购进该批次产品435公斤,已销售435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生产环节的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因崇川区盛田水果经营部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崇川区盛田水果经营部免于行政处罚。
三、如东高新中心市场汪祝高销售的皮皮虾(抽样日期:2021-03-02,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镉(以Cd计)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如东高新中心市场汪祝高共购进该批次产品30公斤,已销售30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如东高新中心市场汪祝高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如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如东高新中心市场汪祝高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市监处字【2021】239号)并责令改正。
四、如东高新中心市场吴桂芳销售的皮皮虾(抽样日期:2021-03-02,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镉(以Cd计)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如东高新中心市场吴桂芳共购进该批次产品6公斤,已销售6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如东高新中心市场吴桂芳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第(二)项的规定,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如东高新中心市场吴桂芳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市监罚字【2021】274号)并责令改正。
五、如东高新中心市场吴桂芳销售的梭子蟹(抽样日期:2021-03-02,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镉(以Cd计)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如东高新中心市场吴桂芳共购进该批次产品5公斤,已销售5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如东高新中心市场吴桂芳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第(二)项的规定,如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如东高新中心市场吴桂芳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市监罚字【2021】274号)并责令改正。
六、如皋市陈丁华食品经营部销售的黄豆芽(抽样日期:2021-03-03,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6-苄基腺嘌呤(6-BA)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如皋市陈丁华食品经营部共购进该批次产品4公斤,已销售4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种植环节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如皋市陈丁华食品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如皋市陈丁华食品经营部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皋市监处字〔2021〕0900625号)并责令改正。
七、如皋市陈丁华食品经营部销售的韭菜(抽样日期:2021-03-03,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甲基异柳磷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如皋市陈丁华食品经营部共购进该批次产品共计4公斤,已销售4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种植环节造成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如皋市陈丁华食品经营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如皋市陈丁华食品经营部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皋市监处字〔2021〕0900625号)并责令改正。
八、如皋腾达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乌鱼(抽样日期:2021-03-03,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氯霉素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如皋腾达水产品经营部共购进该批次产品10公斤,已销售10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原料问题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如皋腾达水产品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如皋腾达水产品经营部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皋市监处字〔2021〕0900626号)并责令改正。
九、如皋腾达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带鱼(抽样日期:2021-03-03,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氯霉素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如皋腾达水产品经营部共购进该批次产品3公斤,已销售3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原料问题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如皋腾达水产品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如皋腾达水产品经营部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皋市监处字〔2021〕0900626号)并责令改正。
十、如皋映辰农贸市场朱建芳销售的韭菜(抽样日期:2021-03-03,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腐霉利、甲基异柳磷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如皋映辰农贸市场朱建芳共购进该批次产品6公斤,已销售6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原料问题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如皋映辰农贸市场朱建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如皋映辰农贸市场朱建芳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皋市监处字〔2021〕0900384号)并责令改正。
十一、如皋市乐众超市销售的韭菜(抽样日期:2021-03-03,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毒死蜱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如皋市乐众超市共购进该批次产品2.27公斤,已销售2.27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原料问题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如皋市乐众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如皋市乐众超市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皋市监处字〔2021〕0900383号)并责令改正。
十二、天一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孟陈俊销售的梭子蟹(抽样日期:2021-03-03,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镉(以Cd计)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天一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孟陈俊共购进该批次产品70公斤,已销售70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天一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孟陈俊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如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天一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孟陈俊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市监处字【2021】232号)并责令改正。
十三、如东耿卫东水产品批发部销售的梭子蟹(抽样日期:2021-03-03,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镉(以Cd计)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如东耿卫东水产品批发部共购进该批次产品共计22公斤,已销售22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如东耿卫东水产品批发部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如东耿卫东水产品批发部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市监处字【2021】238号)并责令改正。
十四、天一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张桂枝销售的韭菜(抽样日期:2021-03-04,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腐霉利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天一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张桂枝共购进该批次产品15公斤,已销售15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天一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张桂枝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天一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张桂枝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市监处字【2021】264号)并责令改正。
十五、南通天一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汤建明销售的韭菜(抽样日期:2021-03-04,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毒死蜱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南通天一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汤建明共购进该批次产品5公斤,已销售5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南通天一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汤建明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南通天一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汤建明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市监处字【2021】260号)并责令改正。
十六、如东城南农贸市场张广敏销售的韭菜(抽样日期:2021-03-05,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腐霉利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如东城南农贸市场张广敏共购进该批次产品12公斤,已销售12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如东城南农贸市场张广敏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如东城南农贸市场张广敏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市监处字【2021】255号)并责令改正。
十七、开发区好乐多超市销售的黑芝麻(抽样日期:2021-03-10,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开发区好乐多超市共购进该批次产品5公斤,已销售4.29公斤,下架 0.71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生产单位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因开发区好乐多超市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苏锡通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开发区好乐多超市免于行政处罚。
十八、开发区世纪联海超市的豇豆(抽样日期:2021-03-10,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倍硫磷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开发区世纪联海超市共购进该批次产品8.73公斤,已销售8.73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生产单位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因开发区世纪联海超市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苏锡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开发区世纪联海超市免于行政处罚。
十九、江苏吉麦隆超市张芝山加盟店销售的生姜(抽样日期:2021-03-11,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噻虫嗪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江苏吉麦隆超市张芝山加盟店共购进该批次产品5公斤,已销售5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生产单位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因江苏吉麦隆超市张芝山加盟店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苏锡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江苏吉麦隆超市张芝山加盟店免于行政处罚。
二十、杨海前(启东市南阳镇农贸市场蔬菜摊位)销售的豇豆(抽样日期:2021-03-16,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灭蝇胺、噻虫胺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杨海前(启东市南阳镇农贸市场蔬菜摊位)共购进该批次产品3.5公斤,已销售3.5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杨海前(启东市南阳镇农贸市场蔬菜摊位)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杨海前(启东市南阳镇农贸市场蔬菜摊位) 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启市监处字【2021】00069)并责令改正。
二十一、启东万达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豇豆(抽样日期:2021-03-16,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倍硫磷(倍硫磷及其氧类似物(亚砜、砜化合物)之和,以倍硫磷表示)、噻虫胺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启东万达商贸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次产品6公斤,已销售6公斤,封存17袋, 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启东万达商贸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启东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启东万达商贸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启市监处字【2021】00066号)并责令改正。
二十二、海安县城东镇高庄农贸市场闾海军销售的牛蛙(抽样日期:2021-03-17,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海安县城东镇高庄农贸市场闾海军共购进该批次产品 9.7公斤,已销售9.7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未发现流通环节的非法添加。因海安县城东镇高庄农贸市场闾海军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安县城东镇高庄农贸市场闾海军免于行政处罚。
二十三、海安县城东镇高庄农贸市场葛仁楼销售的牛蛙(抽样日期:2021-03-17,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海安县城东镇高庄农贸市场葛仁楼共购进该批次产品30公斤,已销售30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未发现流通环节的非法添加。因海安县城东镇高庄农贸市场葛仁楼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海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海安县城东镇高庄农贸市场葛仁楼免于行政处罚。
二十四、启东市妙霞超市销售的豇豆(抽样日期:2021-03-17,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灭蝇胺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启东市妙霞超市共购进该批次产品9.2公斤,已销售9.2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启东市妙霞超市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第(二)项的规定,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启东市妙霞超市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启市监处字【2021】00066)并责令改正。
二十五、启东市欧伟仕超市连锁有限公司销售的牛蛙(抽样日期:2021-03-17,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启东市欧伟仕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次产品共计7.1公斤,已销售7.1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启东市欧伟仕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第(二)项的规定,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启东市欧伟仕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启市监处告字【2021】3-008号)并责令改正。
二十六、启东市欧伟仕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久隆店销售的豇豆(抽样日期:2021-03-17,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倍硫磷(倍硫磷及其氧类似物(亚砜、砜化合物)之和,以倍硫磷表示)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启东市欧伟仕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久隆店共购进该批次产品4公斤,已销售4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启东市欧伟仕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久隆店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第(二)项的规定,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启东市欧伟仕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久隆店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启市监处字【2021】00067)并责令改正。
二十七、启东市欧伟仕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久隆店销售的泥鳅(抽样日期:2021-03-17,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启东市欧伟仕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久隆店共购进该批次产品4公斤,已销售4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启东市欧伟仕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久隆店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第(二)项的规定,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启东市欧伟仕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久隆店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启市监处字【2021】00067)并责令改正。
二十八、如东天一批发市场沈正山销售的豇豆(抽样日期:2021-03-04,规格型号:散称)
上述产品毒死蜱不符合标准规定。
经调查,如东天一批发市场沈正山共购进该批次产品50公斤,已销售50公斤,未有召回。
经排查,因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如东天一批发市场沈正山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如东天一批发市场沈正山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东市监处字【2021】265号)并责令改正。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