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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罚2000余万元!山东烟台通报一批民生领域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2021-09-29 16:15:5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今年5月,山东省烟台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正式启动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聚焦10类重点民生领域违法行为:销售药残超标的畜产品、水产品及未经检验检疫或检出“瘦肉精”的肉类;宣称减肥和降糖降压降脂等功能的食品中添加药品;生产销售“偷工减料”劣质钢筋、线缆;生产销售劣质儿童玩具;中介机构“乱收费”;翻新“黑气瓶”;农村市场“山寨”酒水饮料、节令食品;“神医”“神药”等虚假广告;生产销售劣质水泥;房地产、互联网金融等领域违法虚假广告等,不断加大执法力度,曝光发生在群众身边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

在此次“铁拳”行动中,烟台市场监管系统持续加大力度,查处了一批重大典型案件,现公布如下:

【案例1】

烟台市非常果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证生产经营虚假标注生产厂名厂址“山寨”苹果醋案

案情介绍:前期,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大量投诉,反映该辖区内的烟台果木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网络平台销售苹果醋的问题,但实地核查未找到该企业。该局执法人员通过购买产品发现产品发货地:烟台市莱山区。烟台市局了解案情后,调度蓬莱区局和莱山区局开展联合执法行动,通过蹲守循线,追查到苹果醋生产单位。经查,烟台市非常果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位于莱山区午台村和南塂村交界处,生产条件非常简陋,在无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为刻意逃避检查,在其生产的产品标签上虚假标注未经登记注册的山寨厂名:烟台花木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5月在标签上又把生产商改成了委托商),又通过在异地(蓬莱区)办理的销售单位:烟台果木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淘宝和拼多多网店上进行销售。自2016年4月至检查之日,当事人共计生产苹果醋原浆产品45800瓶,涉案货值1236142元,获利500286.78元,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2021年7月14日,烟台市莱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烟台市非常果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证生产并虚假标注生产厂名厂址“山寨”苹果醋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苹果醋原浆270瓶)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没收违法所得500286.78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9778272元,合计罚没款20278558.78元的行政处罚。

监管警示:食品安全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国家为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对食品生产企业实行生产许可制度,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准生产食品。同时,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当标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真实的厂名、厂址是合法食品的必要条件,也关系到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为保障消费者食品质量安全,针对食品生产经营中各类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打严惩,绝不手软!

【案例2】

烟台开发区华达钢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HRB400E(12mm)热轧带肋钢筋案

案情介绍:前期,烟台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接到市局转交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交处理通知单》称“烟台华达钢铁有限公司生产的热轧带肋钢筋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抽查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的HRB400E(12mm)热轧带肋钢筋共38.441吨,销售给烟台某宾馆2.957吨,其余未销售,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召回了已销售的钢筋。开发区分局在办案过程中对当事人生产的该批不合格钢筋38.401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使用5根40kg)进行了查封,其货值金额为141462.8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2021年1月,烟台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对烟台华达钢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钢筋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4.15万元、没收不合格钢筋38.401吨的行政处罚。

监管警示:钢筋是重要的施工建筑原材料,为了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国家对建筑钢材的规格、质量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不合格钢筋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影响工程质量,为建筑物的质量安全埋下了隐患,更有可能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针对这类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该铁拳出击,予以严惩。

【案例3】

烟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龙口市贝博氏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未经3C认证的婴儿爬爬垫案

案情介绍:前期抽查发现:淮南乐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龙口市贝博氏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XAZ-1510婴儿爬爬垫产品标签标示信息与其取得3C认证不一致。经烟台市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龙口市贝博氏商贸有限公司未经3C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规格型号为XAZ-1510婴儿爬爬垫,涉案货值5000元,违法所得1000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2021年8月11日,烟台市市场监管局对龙口市贝博氏商贸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未经3C认证的婴儿爬爬垫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罚款51000元的行政处罚。

监管警示:本案涉案产品属强制性认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且使用人群为儿童,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未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产品质量安全性得不到保障,极易出现安全事故。该案的查处有力震慑了儿童用品违法行为,起到了查处一起、警醒一片的作用,进一步规范了市场秩序,保障了广大儿童的健康安全。

【案例4】

烟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烟台海歌堡葡萄酒有限公司生产中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案情介绍:2021年4月23日,烟台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人匿名举报,称其在网上购买了一款标签标注的生产者为烟台海歌堡葡萄酒有限公司莱朗尼飞鸟干红葡萄酒,经品尝后味道不好,怀疑为不合格酒。2021年4月25日,执法人员将举报人购买的该款干红葡萄酒委托检验,结果显示该款葡萄酒甘油含量为20.0g/L。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在生产罐装该款葡萄酒的过程中添加了甘油,数量为150件(6瓶/件),成本价格6.12元/瓶,销售价格6.73元/瓶,涉案货值6057.00元,违法所得549.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49.00元;2.没收莱朗尼飞鸟干红葡萄酒30瓶;3.没收甘油5Kg;4.罚款70000元,合计罚没70549元。

监管警示:国家对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了明确的范围及使用量,在生产和加工过程中超范围使用或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对人体健康产生了严重危害,掩盖了食品腐败变质和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同时降低了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市场监管部门将坚定不移落实“四个最严”,及时查处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有效震慑食品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案例5】

烟台市栖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栖霞市顺丰工贸有限公司违法充装超期未检和报废气瓶案

案情介绍:根据举报,烟台市栖霞市市场监管局对栖霞市顺丰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站已充装完成3只气瓶,其中螺丝瓶1只、未标示定期检验标志的超期气瓶2只。该充装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构成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2021年5月,烟台市栖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该充装站停业整顿,并作出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

监管警示:液化石油气钢瓶超过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未按时进行定期检验有发生泄漏、爆炸等危险,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充装报废或超期未检气瓶违法行为的严厉查处,警示气瓶充装从业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6】

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蓬莱华伟气体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气瓶案

案情介绍:在蓬莱区市场监管局开展2021年特种设备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期间,执法人员依法对蓬莱华伟气体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现场发现有三个气瓶瓶体无定期检验标志,且当事人提供不出气瓶的定期检验报告,当事人涉嫌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停止使用涉案气瓶,并开展立案调查。经查,现场发现的三个气瓶均为当事人充装的自有产权气瓶,涉案的三个气瓶未进行定期检验,构成了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气瓶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2021年7月2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管局对蓬莱华伟气体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处罚款7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监管警示:气瓶充装过程复杂,充装的介质具有一定压力,且大都易燃易爆,危险性高、风险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要求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条件,经许可后方可从事充装活动。涉案气瓶无检验记录,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严重影响周边居民安全和气瓶用户安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打击其违法行为,对相应气瓶充装从业者起到了震慑作用。

【案例7】

莱州食生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卤蛋案

案情介绍:前期,莱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对莱州食生源食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有加工包装好的标注有“乡吧佬”的卤蛋220筐合计39600个,经浙江和丰食品有限公司鉴定上述产品为侵权产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指行为,构成了生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卤蛋的违法行为。莱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2021年6月11日,莱州市市场监管局对莱州食生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卤蛋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标注“乡吧佬”字样的卤蛋220筐计39600个,没收标注“乡吧佬”字样卤蛋塑料包装袋31600个,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监管警示:商标是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重要标志,关系着企业的商誉和形象。企业商标品牌在培育过程中,投入大量精力和财力,是企业的重要无形财产。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本案中,莱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标注“乡吧佬”字样的卤蛋,侵犯了浙江和丰食品有限公司的商标权,损害企业的形象,而且误导消费者,影响消费体验,侵害消费者利益,必须依法予以惩处。

【案例8】

龙口朝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超出政府指导价收取商业用电、重复收取电梯使用费、上料费、门禁使用费、强制服务并收取燃气保险费案

案情介绍: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龙口朝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超出政府指导价收取商业用电、重复收取电梯使用费、上料费、门禁使用费、强制服务并收取燃气保险费的违法行为。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在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规定应按每千瓦时0.8743元向非居民用户收取电费,而该公司按照每千瓦时1.00元的价格预收,计83533千瓦,多收取电费金额10500.0981元;2020年1月、2021年规定应按照每千瓦时0.9203元执行,实际按照每千瓦时1.00元预收,计22231千瓦时,共计多收电费1771.8107元。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共合计多收电费12271.91元。在正常收取住户电梯使用费的情况下,向装修住户重复收取电梯使用费、上料费,上料费按照10.00元/平方米收取,电梯使用费分别按照2-7层10.00元/平方米、7层以上每层加收60.00元的标准收取,共计收取电梯使用费、上料费金额68976.00元;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强制服务并收取住户燃气保险费,每户按照50.00元标准收取,共计收取燃气保险费4210.00元;未严格按照《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在已经办理施工证并收取施工证费的基础上又向装修施工人员收取门禁使用费,按照每卡10.00元收取,共计收取3020.00元。合计收费88477.91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已履行退款手续,将多收价款全部退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88477.91元整。

监管警示:物业收费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广大物业管理公司应严格按照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合理合法收取物业费,不得以各种理由巧立名目重复收取费用。今后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将针对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物业服务收费问题,严查乱收费、收费未按标准执行、强制服务或变相强制服务、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9】

牟平区多多禽蛋经销处经营不合格鸡蛋案

案情介绍:前期,牟平区市场监管局对牟平区大窑街道敬老院从牟平区多多禽蛋经销处采购的不合格鸡蛋的来源进行检验,恩诺沙星实测值为34.1ug/kg。经查,牟平区多多禽蛋经销处于2020年10月16日从辽宁一送鸡蛋的大车处购进的与检验恩诺沙星同批次鸡蛋337.5kg,购进价格为7.1元/kg,销售价格为7.55元/kg,货值金额2548.13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为151.8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2021年4月9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牟平区多多禽蛋经销处销售恩诺沙星实测超标鸡蛋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1.88元,罚款6000元,罚没款合计6151.88元的行政处罚。

监管警示:恩诺沙星被国家指定为动物专用药,由于可以预防和治疗畜禽的细菌性感染及支原体病,被广泛应用于畜牧、水产等养殖业的疾病防治。长期摄入恩诺沙星药物超标的动物性食品,可引起轻度胃肠道刺激或不适,如头痛、头晕、睡眠不良等症状,大剂量或长期摄入还可能引起肝损害。

【案例10】

姜某某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猪皮冻案

案情介绍:2019年9月24日,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因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其生产的猪皮冻产品进行查处,经调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于2020年8月24日移送烟台市福山区市场监管局管辖,因当事人加工猪皮冻的两个加工点跨两个市区,该局于2020年10月15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报请烟台市市场监管局管辖。根据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的材料,姜某某2019年7月加工的猪皮冻产品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要求,初步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11月2日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与张某某、孙某某2019年7月在加工猪皮冻产品过程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铵,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要求,涉案产品数量6360斤(均已被公安部门查扣),货值金额9540元,当事人在加工猪皮冻产品过程中负主要责任。另查明,当事人自2012年加工猪皮冻至被公安部门查处,一直未办理相应的营业执照、小作坊登记证。

处理结果:2021年1月29日,烟台市福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姜某某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以:1.没收使用食品添加剂明矾加工的猪皮冻6360斤;2.罚款7万元;3.对当事人无照经营猪皮冻产品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罚款1万元,罚没款合计8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监管警示:明矾可作为膨松剂添加到食品中的,但是必须符合《GB2760-2014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中的规定。标准中规定:明矾可以添加到豆类制品、面糊、油炸面制品、虾味片、烘烤食品中,并且铝的残留量要≤100mg/kg。但如果过量添加,导致铝的残留量较高就会危害人体健康。

下一步,烟台市场监管系统将继续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努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营造放心舒心消费环境。

(来源:烟台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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