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34号)。
台州市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34号)
一、抽检编号为DC21331000005131972桂味荔枝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DC21331000005131972;产品名称:桂味荔枝;生产/检疫/购进/加工日期:2021-06-03;规格型号:/;保质期:/;不合格项目:多菌灵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李金花
(二)核查处置情况
2021年6月3日,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桂味荔枝进行抽检,2021年7月1日,经抽样检验,多菌灵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7月1日,当事人签收了上述检验报告。当日,执法人员依法检查,现场发现货架上摆放有桂味荔枝,且李金花称现场摆放的桂味荔枝与检验报告(编号:№: 21JF0604244)被抽的桂味荔枝不是同一批次,检验报告上的被抽的桂味荔枝已售完。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系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使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等信息,未保存相关凭证。
李金花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责令改正;2.警告;3.没收违法所得448元;4.罚款5000元。(温市监处(2021)1391号)
二、抽检编号为DC21331000301130462沃柑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DC21331000301130462;产品名称:沃柑;生产/检疫/购进/加工日期:2021-05-09;规格型号:/;保质期:/;不合格项目: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温岭市城东张启财水果店。
(二)核查处置情况
2021年5月9日,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沃柑进行抽检,2021年6月11日,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6月11日,当事人签收了上述检验报告。当日,执法人员依法检查,现场发现货架上摆放有沃柑,现场摆放的沃柑与检验报告(编号:№: 2110907024)被抽的沃柑不是同一批次,检验报告上被抽的沃柑已售完。6月28日,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当事人提出复检申请,经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杭州站复检,结论为“联苯菊酯”项目符合GB 2763-2019中所规定的技术要求。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系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于2021年5月9日以7.8元/斤的价格购入沃柑2筐(30斤/筐)。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使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等信息,未保存相关凭证。
温岭市城东张启财水果店温岭市城东张启财水果店,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责令改正;2.警告。(温市监处(2021)1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