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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玉环市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32号)

2021-09-01 10:57:0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玉环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32号)。

台州市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32号)

关于对方言友销售的黄鱼抽样不合格的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黄鱼的检测报告的内容有:报告编号:21JF0528348;食品名称:黄鱼;购进日期:2021-5-28;被抽样单位名称:方岩友;检测结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2021年6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检验报告进行送达并对现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黄鱼在售。方岩友同日在其经营场所处张贴召回公告。截至2021年8月30日,未接到消费者关于该批次产品的相关投诉。

2.产品控制情况:当事人于2021年5月28日共购入黄鱼3.9千克,除1.35千克被抽样送检其余2.55千克均已售出。当事人在收到上述报告后,于同日在其摊位处张贴召回公告,截至该案办结,未收到消费者退货退款之情况。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一、 当事人销售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黄鱼,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系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本局决定从轻处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版)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95元;2、罚款3500元。二、当事人购入黄鱼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4.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查,方岩友在购进黄鱼时未查验供货商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无法追溯到供货商,无法查清黄鱼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的原因。本局执法人员要求方岩友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本局组织执法人员对方岩友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要求当事人继续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以便进一步追溯上家。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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