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4月26日,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办理上海闵行上蔬永辉生鲜食品有限公司万源路分公司涉嫌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0年8月食品流通环节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YS200616011258)一案时,发现抽样检验的“鸡琵琶腿”样品系当事人向上海大瀛食品有限公司购进,销售者系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故将线索移送给该局。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上海大瀛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的鸡琵琶腿
(一)抽检基本情况:抽样单号:GC20310000002532929;检验报告编号:YS20061601258;产品名称:鸡琵琶退;商标:图形商标;规格型号:500克/袋;生产日期/批号:2020-04-03;生产厂家:上海大瀛食品有限公司肉禽加工厂;不合格项目:替米考星(μg/kg)实测值262μg/kg,标准指标≤150μg/kg。
(二)风险控制情况:经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上海大瀛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自江苏益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处以7049元的含税价格采购了380kg“单冻琵琶退”产品,并于2020年4月3日由其分支机构上海大瀛食品有限公司肉禽加工厂将上述380kg“单冻琵琶退”产品作为原料全部用于生产“鸡琵琶腿”,涉案批次共计产出648包。上海大瀛食品有限公司在2020年4月6日至2020年5月18日期间,将上述涉案批次648包“鸡琵琶腿”产品销售至上海上蔬永辉生鲜食品有限公司、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120分店)等单位。上海大瀛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涉案批次“鸡琵琶腿”产品货值金额共计8150.4元,违法所得共计452.16元。库存:0包,主动召回:77包,并将召回产品进行了销毁。
(三)核查处置情况:上海大瀛食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四)其他情况:目前,该企业已整改。整改措施:选择优质的供应商,提升自身的检验设备和检验能力,进一步做好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崇明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2月3日进行复查,未发现异常,并将违法线索抄告原料供应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崇明区食药安办将相关不合格情况向农业主管部门进行了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