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山东省​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烟市监罚送告〔2024〕29号

2024-04-16 13:08:29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烟市监罚送告〔2024〕29号

烟台安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4年2月22日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烟市监罚送告〔2023〕80 号,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行使陈述、申辩权及要求听证。因多种方式无法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以及注册地址现已拆迁,执法人员现场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烟市监处罚〔2024〕29号)。

内容是:你单位参与相互串通,操纵机动车检测市场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警告;2.罚款100000元。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将罚没款通过以下缴费方式缴到山东省非税收入统缴平台:1.微信、支付宝扫码登入征缴平台缴费方式;2.山东政务服务网、山东省财政厅网站登入征缴平台缴费方式;3.银行柜台办理缴费方式(烟台市非税收缴纳指定银行各网点);4.山东财政微信公众号缴费方式。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烟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孙华 唐巍     联系电话:6753205 

 联系地址:烟台市莱山区新苑路17号5号楼313室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5日

(责任编辑:八雨)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跟着小哥送快递——《快递市场管理办 ...

  • 湖南省资兴经济开发区江北工业园孵化 ...

  • 山东省荣成市1万多公顷海带进入采收 ...

  • 推动内蒙古高质量发展 书写新时代辉 ...

  • 重庆武隆中国石化华东油气分公司常压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