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4月6日,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成钰隆(北京)生鲜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市监处罚〔2023〕24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房市监处罚〔2023〕24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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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江成钰隆(北京)生鲜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1MABXXX8B87 |
工商注册号 | 110111034393493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彭成林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 |
违法事实 | 2023年3月2日,根据举报线索,执法人员在江成钰隆(北京)生鲜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检查。经查,该单位证照齐全,营业执照注册名称为:江成钰隆(北京)生鲜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房山区佑青街1号院18号楼一层一单元101-8室。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店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正在销售芬达茉莉蜜桃味汽水,生产日期:2022年5月31日,保质期:9个月,共4瓶、芬达橙味汽水,生产日期:2022年2月25日,保质期:12个月,共20瓶。以上两种食品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对以上两种食品予以扣押。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8.7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287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4-06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3-07-06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