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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这些“坑”!浙江温州公布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2023-03-16 16:16:4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销售“蟹卡”“肉卡”……3月14日上午,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题新闻发布会上,浙江省温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年度消费投诉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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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乱收费

违反物价管理

商品房经营者及物业多收费、乱收费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平阳县某置业有限公司向996户业主收取水表报装费每户281元,合计27.9万元。当事人对政府明令取消的项目继续违规收费行为,平阳县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将安装费全数退还业主,依据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2万元。

温州某置业有限公司在销售滨江商务区某地块商品房项目过程中,采用格式条款先后与460户业主签订补充协议,在格式条款中免除、减轻了自己对提供商品房的保证责任、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洞头某电影放映有限公司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以免费使用3D眼镜易造成交叉感染为由,不再为顾客提供免费使用的3D眼镜,消费者观看3D电影需自行购买3D眼镜,同时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销售3种款式的3D眼镜。洞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千元。

消费欺诈

侵害合法权益

将汽车零配件偷梁换柱,以次充好,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苍南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一发生涉水事故的汽车进行维修,该公司维修结算清单上显示此次维修共更换23个零配件,均为“原装”配件,结算维修费用为保险公司理赔金额45000元。当事人在未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擅自将其中10个配件更换为“原厂结余配件”(包括库存积压件和报废车辆拆解下来的备件),属于消费欺诈行为。苍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5万元。

郭某通过微信平台销售一种产品名称为“s草莓奶昔”的食品冲剂,该食品冲剂宣称具有瘦身减肥功效,包装上标注虚构的生产厂家名称等内容,被永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获。结果检出该产品含有“西布曲明”。当事人生产、销售含有西布曲明的有毒食品冲剂,涉嫌构成犯罪,永嘉县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根据移送线索,抓获郭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捣毁生产窝点2处,现场查获5.1万余包,查封机器设备4台,扣押原材料3吨,涉案金额共计1000多万元。

虚假宣传

侵犯个人信息

随着信息网络的广泛普及,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日益突出。龙港市某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通过地推、线上报名等方式,收集学生个人信息。并利用信息通过电话访问形式向消费者推销培训课程。当事人收集、使用上述消费者个人信息,未经本人同意或授权,也未向消费者明示使用信息范围。龙港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6万元。

温州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多次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通过购买等方式获取小区业主名单及联系方式,用以招揽业务,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龙湾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小区主业名单及联系方式来源于温州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亦存在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据相关规定,对温州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5万元,对温州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

泰顺县某培训有限公司为招揽学员,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一条标题为“时尚拉丁舞蹈班”的广告,内容含有虚构的荣誉信息。泰顺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且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缺斤少两

违法销售产品

温州某餐饮有限公司从鹿城区松台某水产品店采购该店使用三门绳进行捆绑的白蠓,后又从鹿城区某水产品经营部采购该店使用三门绳进行捆绑的奄仔蟹,后以这种捆绑形式在经营场所整体销售。鹿城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当事人温州某餐饮有限公司经营该种捆绑形式的白蠓等青蟹存在过度捆绑的情况,捆绑的三门绳重量占青蟹重量的10%以上。根据规定,涉案青蟹的捆扎绳子重量均已超过5%,属于过度捆绑。鹿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规定,对温州某餐饮有限公司处以罚款4万元,对松台某水产品店处以罚款3万元,对某水产品经营部处以罚款3万元。

浙江某超市有限公司分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标注“阳澄湖大闸蟹、产地苏州”的蟹卡,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未注明商品的规格、等级等有关情况,且未标注厂名厂址;同时,销售的肉卡套餐也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未注明商品的相关情况。瓯海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处以罚款3千元。

(来源:温州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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