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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建材国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吴淞关缉违字〔2023〕5005号)

2023-03-16 16:11:2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吴淞海关发布关于中国建材国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吴淞关缉违字〔2023〕500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吴淞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吴淞关缉违字〔2023〕5005号

当事人:中国建材国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2000号中期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彭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02016281D

当事人于2022年9月28日向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钢结构等共计7项货物,申报商品编号7308900000(出口退税率13%),申报价值共计CNF2300775美元,报关单编号:220120220000073448。

经查,申报的第二项货物实际有包括冷轧钢板、镀锌钢管等6项货物,应当归入商品编号7226920000、7306900090等,共计65465千克,价值CNF96915美元,出口退税税率均为0,与申报不符。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当事人情况说明、海关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684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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