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关于绍兴柯桥兰甜纺织品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江关缉违字〔2023〕5016号)

2023-03-16 16:10:1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浦江海关发布关于绍兴柯桥兰甜纺织品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江关缉违字〔2023〕50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江关缉违字〔2023〕5016号

当事人:绍兴柯桥兰甜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过爱君

海关编码:3306969BHC

地 址:浙江省绍兴柯桥区柯岩街道新未庄S地块A105-1营业房

2022年8月11日,当事人委托上海玺承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电源板,报关单编号220120221000277065,申报净重为25879千克,申报CIF价格为283126.5美元。经查,上述进口货物为固体废物。根据《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关总署 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53号),上述货物禁止进口。

2022年12月16日,当事人将上述货物退运出境,出口报关单号码为222520220000060180。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鉴定报告、货物退运出口报关单证、营业执照、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责任编辑:八雨)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黔西市花溪乡:家庭农场林下养殖促增 ...

  • 守底线追高线 创品牌争一流——20 ...

  • 三生(中国):以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 ...

  • 旅游:“说走就走”仍堵点重重

  • 智能车机:提升用户体验前路仍漫漫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