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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消委会发布2022年度福建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一)

2023-03-16 17:11:24 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为了更好地普及消费维权知识,福建省消委会围绕当前消费维权纠纷的热点、亮点、难点问题,向省市场监管局、省检察院、省法院征集了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消费维权案例,从组织专业人员、法律专家从民事调解、行政处罚、检察公益诉讼、司法裁判的视角进行点评解读剖析,作出消费提醒,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普法宣传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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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消委会投诉部负责人黄雷 发布十大案例)

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涵盖:自来水收费、未成年人文身、旅游消费、预付式消费、格式条款的认定、虚假有奖销售的查处、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医疗美容服务检察监督、产品责任纠纷、快递服务纠纷等等多个热点问题,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传递执法、司法的温度和力量。

案例一:水费暴涨引纠纷 调解之后留谜团

【案情简介】

林先生向福建省消委会投诉称其单元房2021年10月和11月的用水量莫名暴涨,直到2022年4月28日,因为欠费被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供水服务二公司(以下简称“供水公司”)中止供水并拆除水表后,林先生才发现已经拖欠水费包含违约金高达5539.15元。林先生与供水公司双方因为水费暴涨的原因产生争议,供水公司表示案涉水表已被销毁,无法校验。而林先生认为案涉水表被销毁,导致无法判断案涉水表是否存在故障,责任在于供水公司,最后经福建省消委会多方释明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供水公司免除用户因欠费产生的违约金与加价费用。

林先生依调解协议向供水公司支付欠费后,又再度将供水公司投诉至福建省消委会。林先生称,欠费已经付清,但供水系统依然显示其欠费。林先生还表示供水公司为林先生重新安装的水表居然是之前被拆走的水表。对于林先生投诉的新问题,福建省消委会也将继续跟进核实。

【律师点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对于供水公司提供的水表是否符合计量要求享有知情权,对于不合格计量器具造成损失的,消费者求偿权依法受到保护。

【典型意义】

供水企业承担着社会供水的义务,享有收取水费的权利,在供水关系中,其信息、技术、合同履行方面处于优势地位,应具备高度的公共服务意识与社会责任感。供水公司发现用户用水异常,应及时联系,帮助用户排查原因,及时止损,树立更好的服务形象。

在此,福建省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生活中要养成良好的用水习惯,应留意查看每个月的水量费用结算,发现水费异常增加或水表损坏等情况,应及时向供水公司反映。

案例二:快递服务企业未尽法定验视内件义务

【基本案情】

魏某某长期多次通过厦门某速运公司向客户快递茶叶。2021年7月2日,魏某某通过厦门某速运公司从福建省厦门市快递一件大益牌普洱茶到广东省东莞市客户处,支付运费396元、保价费1100元,保价金额为22万元。厦门某速运公司快递员收件时没有对魏某某已进行外包装的快件开箱验视内件,但同意魏某某为快件保价22万元,并收取了上述保价费及运费。厦门某速运公司在魏某某自行包装的基础上,用2个纸箱板拼合重新包装了快件。2021年7月4日,快件寄到广东省东莞市客户处时,因快件的外包装破损,客户拒收。2021年8月9日,该快件被退回福建省厦门市由厦门某速运公司存放保管。魏某某多次向厦门某速运公司索赔未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厦门某速运公司等赔偿其损失22万元及利息、运费、保价费等。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意见,案涉茶叶运输之前原价值22万元,运输期间价值折损16万元,因厦门某速运公司对案涉茶叶在运输过程中的价值折损存在过错,故应按损失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判决厦门某速运公司赔偿魏某某损失5万元。魏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规范操作,防止造成快件损毁,收寄快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验视内件并作出验视标识,寄件人拒绝验视的不得收寄。本案厦门某速运公司未尽收寄快件的法定验视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其亦未能举证证明案涉茶叶价值减损系因魏某某交寄前原因所致,且其收件后采取的外包装在运输过程中确实存在破损,案涉茶叶保价金额与司法鉴定意见认定的实际价值相符,现案涉茶叶残值仅6万元,交易价值及收藏价值明显受损,魏某某不同意取回茶叶,主张厦门某速运公司按保价金额22万元赔偿损失的诉求具有合理性,应予支持。据此,二审法院改判厦门某速运公司赔偿魏某某损失22万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我国快递业持续快速发展,在服务发展、促进消费、保障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也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极大便利。随着业务量的增加,有的快递公司及其员工为了追求收寄件数量和效率,未严格按照业务规范操作,由此引发的纠纷增多。本案是一起消费者与快递公司之间因快递服务引发的纠纷,涉及快递公司收寄快件验视义务、合理包装义务等常见服务争议问题的认定。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认定验视义务、合理包装属快递企业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及合同义务,并最终判令作为经营者的快递公司赔付消费者的合理损失,依法维护了消费者权益。该案有利于提高快递公司对不规范收寄快件的风险意识,对于引导快递业规范管理,促进快递业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案例三:诉江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针对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十倍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让违法者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效震慑违法者。检察机关以“我管”促“都管”,协同行政机关等多元主体,综合运用检察建议、圆桌会议、提起诉讼的方式推动开展食品安全溯源治理。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至2021年6月期间,被告人江某某明知“久动力”补肾壮阳类压片糖果含有他达那非或氨基他达那非,仍多次向黄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在其晋江居住地进行包装,通过网络向全国各地进行寄递销售,销售涉及广东、重庆、浙江等25个省市自治区,金额至少为人民币288.888万元。

【调查和诉讼】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晋江市院)在办理江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审查逮捕案中发现该线索,遂移送线索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经审查,江某某向不特定消费者销售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威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晋江市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同月9日履行公告程序。

立案后,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主动靠前,加强与刑事检察部门、侦查部门的沟通,围绕销售范围、销售金额、损害后果等民事侵权事实,运用捕后侦查阶段引导公安机关固定证据。期间,晋江市院积极应对食品安全犯罪向互联网蔓延的新趋势,联合侦查机关对江某某近五年的聊天记录进行梳理记录,对上千条快递物流信息进行整理比对,找到全国各地受害消费者二十余名进行取证,并综合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认定本案已销售金额至少为人民币288.888万元,认定依据确实、充分,为依法提起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支撑。

2022年1月19日,晋江市院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江某某承担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2888.88万元,召回已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予以销毁,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因案情复杂,加之新冠疫情防控延期审理,2022年12月27日,晋江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所有诉讼请求。

办案中,晋江市院针对非法添加乱象及寄递安全问题,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邮政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3件,并联合相关部门、人大代表召开诉前圆桌会议,推动开展全市保健食品寄递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加强行业监管力度。

【典型意义】

晋江市院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综合发挥刑事公诉和民事公益诉讼多元职能作用,大胆适用惩罚性赔偿,让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者既承担刑事责任,又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增加违法成本。检察机关结合“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为民办实事破解老大难”两个专项监督活动,加强与相关行政部门的沟通,同向发力,推动开展食品安全系统整治活动,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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