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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嘱和说明书用量不一致,听谁的?

2022-08-21 21:59:28 武汉市场监管

之前,康康姐给大家解读了《2021年药械妆不良反应监测年度报告》,许多康粉都在后台留言,询问关于药械及化妆品的相关疑惑。

那么

今天的“请问康康姐”栏目

我们一起来解答一下

这些提问吧!

请问康康姐

我经常看到药店里出售的创口贴称呼不一样,有的叫“创口贴”,有的叫“创可贴”,这两种有什么区别吗?

有区别的。

在医疗器械新版分类目录中,“创口贴”作为其中一种医疗器械,因此,外包装上标注“创口贴”的产品属于医疗器械。而标注“创可贴”的产品通常含有药物成分,且具有治疗作用,因此属于药品类。

但是,不论是“创口贴”还是“创可贴”,都不可以滥用。

伤口小而深、动物咬伤、皮肤流脓等情况都不宜使用该类产品,应该尽快去医院进行伤口处理。

请问康康姐

药品保存不好会提前失效吗?

会!

不同化学性质及剂型的药品,所需的保存条件不同,如果存储不当,就有可能使药品变质失效,甚至产生有毒物质。

大家一定要按照说明书上的保存方式来储存药物,避光的药物需要放在阴凉处,冷藏的药物要放进冰箱等,还要注意将大人和小孩的药物分开存放,并放在孩子拿不到的地方,以免出现药物误食。

请问康康姐

我之前身体不舒服,医生给我开了头孢类药物,我想问问,吃了头孢几天以后能喝酒呢?

停药后7天。

首先,吃了头孢之所以不能喝酒,是因为头孢和酒精相遇,会引起“双硫仑样反应”,双硫仑在与酒精(乙醇)联用时会抑制肝脏中的乙醛脱氢酶,让乙醇在体内氧化成乙醛后,不能再继续分解氧化,导致体内乙醛蓄积。

然后,你就会出现面部潮红、眼结膜充血、视觉模糊、头颈部血管剧烈搏动或搏动性头痛、头晕,恶心、呕吐、出汗、口干、胸痛、心肌梗塞、急性心衰、呼吸困难、急性肝损伤,惊厥等症状,严重甚至会死亡。

请问康康姐

有的时候,医生交代的用药量和说明书上写的用量不一致,比如医生说一次两颗,说明书上写的是一次三颗,这种情况,我应该听谁的呀?

听医生的。

说明书给出的用法用量,是一般情况下的常用剂量,适用于大部分人群。

但医嘱中的用法用量则是医生在参照说明书的基础上,结合病人的年龄、病情、肝肾功能情况等,同时结合病人服用其他药品的相互作用和不良反应等情况,来综合判断给出的,相当于为病人“量身打造”的。

所以,如果医嘱和说明书的用量不一样时,应先按医嘱来服药。

请问康康姐

家中长辈总说中药没什么不良反应,比西药更安全,真的是这样吗?

并不是。

中药的使用讲究辩证论治、合理组方、一人一方、随证加减,中药也是以化学物质为基础的,有时还存在讲究道地药材、古法炮制等。

严格地说,在这样的情况下服用中药,有助减少和避免不良反应。

但是如果不遵守辩证论治的原则或者辩证不当,组方不合理,也能引起许多不良反应。

现在许多中成药、中药新剂型在使用过程中,不良反应也很多,应该引起重视。

请问康康姐

美容院、宾馆能不能配置灌装化妆品呢?

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依法履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其为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应当符合最小销售单元标签的规定。

根据规定,配制、填充、灌装化妆品内容物,应当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美容美发机构等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也不得擅自填充、灌装化妆品内容物,但依照化妆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中使用方法,现场调配化妆品给消费者使用的情形除外。

宾馆、洗浴中心、婚纱影楼、月子中心等为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应当有符合规定的产品标签,标签应当标注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全成分,净含量,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请问康康姐

我常常听别人提到“食品级”化妆品,请问康康姐,这种“食品级”化妆品更安全吗?

我国就不存在“食品级”化妆品。

化妆品和食品是两种不同类别的产品,依据不同的规定,适用不同的产品标准、原料要求、生产条件等,根本不存在所谓的“食品级”化妆品。

评价化妆品是否安全,需要评估其原料的安全性,同时还需要评估产品配方、生产工艺、使用方式、贮存条件等。

所以,不要听信商家所谓的“食品级”化妆品的概念,这样的称谓涉嫌虚假宣传。

请问康康姐

我是一家化妆品公司的负责人,我想问一下,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包括哪些?有碍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疾病有哪些?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人员”的范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应当包括从事 产品生产、检验和仓库相关操作人员等。

此类从业人员入职前和在岗期间应当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医疗机构出具的检查项目齐全并有明确结论的体检报告后方能上岗。

健康检查结果超过一定期限的,应当重新进行健康检查;符合要求后再从事直接接触化妆品的生产活动。

依据规定,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明确有碍化妆品质量安全疾病的范围。

目前而言,可能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疾病包括: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手部皮肤病(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和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

患有这些疾病的人员,不能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企业负责人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岗位。

好了

关于药械和化妆品的疑惑

康康姐就解答到这里

你们还有没有其他市场监管的问题

需要康康姐解答呢?

赶紧来后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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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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