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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鲁电气被举报虚假宣传 市场监管部门:属实并依法处罚

2022-08-02 12:25:1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塞鲁电气(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虚假宣传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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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举报涉嫌虚假商业宣传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2021年12月20日,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全国12315平台举报,反映当事人在其自建网站涉嫌虚假的商业宣传。经初步核实,当事人在其产品“低压静止无功发生装置SVG”的宣传网页标示“采用国际最新控制理论与国际一流优质器件”的宣传内容,且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该局于2022年1月26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塞鲁电气(上海)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电力系统产品加工制造和批发销售的经营活动,并通过自建网站(进行宣传以招揽业务。2015年9 月起,当事人上线上述自建网站,2021年12月1日起,当事人在产品“低压静止无功发生装置SVG ”的宣传网页发布“采用国际最新控制理论与国际一流优质器件”的宣传内容。截至案发,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证明材料,网站建设费用无法计算。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作为经营者,利用自建网站对其所经营的产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对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2万元。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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