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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5000元补偿费商家该出吗? 律师这样说

2022-05-07 14:24:2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消费者郑先生于2019年12月在宁夏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区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车辆,在2020年3月使用车辆时出现异响故障,找到商家多次进行维修,未解决实质问题。厂家表示如若维修不好,会依据厂家政策给予郑先生5000元,但郑先生前往该4S店时被告知厂家已取消该项政策,无法为郑先生进行办理。消费者要求商家如若无法一次性维修好,给予消费者5000元补偿费。

2021年7月2日德胜市场监督管理所通过12345市民热线平台受理了郑先生的诉求,经双方同意后,于7月7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商家负责人表示消费者郑先生所说政策确实存在,但其主要针对部分存在设计缺陷及召回车辆,郑先生所购买车辆并未在其中,并且消费者郑先生所反映的问题已维修完成。郑先生表示自身也存在一定的理解错误,但提出此问题已出现多次,如超过质保期后产生此类问题应如何处理。经工作人员调解,商家表示如消费者担心后期车辆出现同样问题,同意对车辆进行延保一年,同时由于维修期间对郑先生时间、精力等可计算损失做出两次保养的补偿,郑先生表示同意,双方握手言和。

【律师点评】

近年来,诸如“西安奔驰漏油案”“南昌丰田车案”等购车质量问题案件频繁发生,新买的车存在质量问题确实严重影响到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相关规定,家用汽车出卖人应当保证车辆在质保期内符合交易时约定的车况要求,车辆出现质量问题的,出卖人应当承担在“三包”有效期内的车辆维修、退换义务。本案中,郑先生作为消费者,其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十八条、《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八、十九、二十条等规定,请求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质保义务。关于厂家承诺的5000元存在前提,即在车辆维修不好的情况下厂家才负有支付补偿款的义务。严格按照厂家单方发出的意思表示来看,本案中虽然标的物屡次损坏并进行维修,但是在经维修后可正常行驶,视为车辆暂时维修好,故郑先生不符合领取补偿款的条件。(来源: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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