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4月22日,大榭海关发布关于义乌市宸荷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侵犯“Fleetguard”等商标的机油滤清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甬榭关知字﹝2021﹞0059号)。
大榭海关关于义乌市宸荷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侵犯“Fleetguard”等商标的机油滤清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甬榭关知字﹝2021﹞0059号)
当事人名称:义乌市宸荷进出口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HW40A3M
法定代表人:郑子龙
地址: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荷花南街465号2楼204
2021年09月23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机油滤清器等货物(报关单号:292020210000180970)。经查验,该批货物中有“CAT及图形”商标的机油滤清器195个,价值人民币5070元、“DOOSAN”商标的机油滤清器5个,价值人民币130元、“Fleetguard”商标的机油滤清器22个,价值人民币572元、“Fleetguard”商标的空气滤清器520个,价值人民币30160元、“KOMATSU”商标的机油滤清器375个,价值人民币9750元、“SHANTUI”商标的机油滤清器18个,价值人民币468元、“ZF及图形”商标的机油滤清器95个,价值人民币2470元、“柳工LIUGONGLG及图形”商标的机油滤清器55个,价值人民币1430元、“柳工LIUGONGLG及图形”商标的空气滤清器130个,价值人民币7540元。经联系,“CAT及图形”商标权利人卡特彼勒公司、“DOOSAN”商标权利人株式会社斗山、“Fleetguard”商标权利人康明斯滤清系统公司、“KOMATSU”商标权利人株式会社小松制作所、“SHANTUI”商标权利人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ZF及图形”商标权利人采埃孚股份公司、“柳工LIUGONGLG及图形”商标权利人广西柳工集团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货物侵犯了其商标权(备案号:T2012-26838、T2012-26331、T2013-29707、T2015-39814、T2019-72490、T2020-101582、T2018-66204),并向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机油滤清器、空气滤清器上使用的“CAT及图形”商标、“DOOSAN”商标、“Fleetguard”商标、“KOMATSU”商标、“SHANTUI”商标、“ZF及图形”商标、“柳工LIUGONGLG及图形”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出口报关单证一套、查验记录一份、当事人陈述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侵权货物(“CAT及图形”商标的机油滤清器195个、“DOOSAN”商标的机油滤清器5个、“Fleetguard”商标的机油滤清器22个、“Fleetguard”商标的空气滤清器520个、“KOMATSU”商标的机油滤清器375个、“SHANTUI”商标的机油滤清器18个、“ZF及图形”商标的机油滤清器95个、“柳工LIUGONGLG及图形”商标的机油滤清器55个、“柳工LIUGONGLG及图形”商标的空气滤清器130个),并处人民币14398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