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示关于无锡市步步超电动车厂的行政处罚信息。
信息显示,无锡市步步超电动车厂的违法事实为“生产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无锡市步步超电动车厂处罚款436410元,没收违法生产的电动自行车290辆。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无锡市步步超电动车厂 | 91320205323948082R | 锡市监处罚〔2022〕ZD1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 | 生产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没收违法生产的电动自行车290辆;罚款436410元 | 2022/04/18 |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