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4月29日,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贵州凡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观市监不罚【2022】119号
当事人:贵州凡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MA6DKE9A60
住所:贵阳市观山湖区美的林城时代第F-02,F-03栋1-7、1-8号,负责人:金**,身份证号码:52***********2,联系电话:15*******5,联系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美的林城时代第F-02,F-03栋1-7、1-8号
2022年3月16日,我局收到贵州省检测技术应用中心2022年3月1日抽检的花生米检验报告,NO:DC22520100690234169,当事人采购的花生米,经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并将检验报告(NO:DC22520100690234169)送达当事人;于3月16日立案。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提取相关证据,现已查清违法事实予以调查终结。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3月1日采购的花生米,在贵州鑫盛昌源食品有限公司采购花生米2公斤,单价每公斤16元,货值金额32元,均已使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贵州凡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张、法定代表人金**的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该单位主体资格;
2.检验报告(编号:DC22520100690234169)证明当事人采购花生米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主要内容为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证明不合格食品全部用于抽样检验
3.食品原材料采购台账、销售单各1张,供应商提供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各1份,主要内容为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花生米进销存情况,证明已履行索证索票义务。
4.对被询问人苏*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花生米货值金额;
5.花生米的,证明当事人履行了基本的进货查验义务;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字(盖章)认可。
2022年4月21日,本局将观市监行处告(〔2022〕08-0421-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违法事实及处罚结果无异议,未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鉴于不合格食品已全部用于抽样检验,当事人初次违法,履行了基本的索证索票义务,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社会危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经案审委讨论,决定处理如下:
免予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观山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