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今年以来,随着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权下沉,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市场监管局结合疫情防控,进一步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质量、计量、市场价格等的监管,本着“重拳出击、露头就打,从严从快”的原则,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切实维护了疫情期间市场秩序的稳定。根据案件查办情况,现将部分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曝光。
案例一
2022年1月9日,执法人员对位于十九公里批发市场的某水果店开展涉疫水果协查工作中发现,某水果店销售的一批进口火龙果现场不能提供有效进货票证,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1月11日晚,执法人员开展涉疫水果流向调查时发现,疑似涉疫水果从该水果店售出。执法人员迅速到该店排查,发现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凭证中,疑似涉疫水果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随即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食用农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拒不改正。同时,当事人未落实政府部门疫情防控相关要求,未认真履行食用农产品销售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积极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将疑似涉疫食用农产品销售到市场,造成20余人被隔离,引发了较大的社会影响,但未造成重大的危害后果。参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相关规定,金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3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2年3月21日,执法人员对金川西路某商行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该商行销售的好丽友派涂饰蛋类芯饼(巧克力味)、卫-龙风味海带未按照规定的内容明码标价。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公开标示商品价格及相关信息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日予以立案调查。此案违法行为轻微,并且在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及时改正。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参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相关规定,金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2年3月22日,执法人员在对泰安路的某商贸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未注明商品价格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金川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2年3月21日,执法人员在对十九公里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康师傅经典麻辣牛肉面(生产厂家:西安顶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年11月2日,保质期:六个月)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金川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3月20日,执法人员在对北京路的某水果蔬菜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鸡蛋、食盐、部分大米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金川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2022年3月29日,执法人员在对延安路的某消防器材经销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销售失效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MFZ/ABC4型(净含量:4KG)。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金川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127.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2022年3月8日,执法人员在对北京路的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三名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便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金川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2022年3月11日,执法人员在对金川区某连锁药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购销药品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金川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来源:金川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