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1月11日,辽宁省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示关于锦州市凌河区五里一社区卫生服务站未定期进行过期药品清查、无采购药械验收记录案的行政处罚信息。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 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锦市监处罚〔2021〕135号 | 锦州市凌河区五里一社区卫生服务站未定期进行过期药品清查、无采购药械验收记录案 | 锦州市凌河区五里一社区卫生服务站 | (登记号):PDY00182121070317B2002 | 敖冬梅 | 锦州市凌河区五里一社区卫生服务站未定期进行过期药品清查、无采购药械验收记录案 | 依据《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五)项未建立药械采购档案或者采购药械无验收记录,以及记录内容不真实、完整的;第(七)项未定期进行过期药品清查的规定。 | 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