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蛇口海关关于东莞市高昇塑胶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蛇关缉一决字〔2021〕0061号】

2021-12-08 10:04:1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蛇口海关发布关于东莞市高昇塑胶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蛇关缉一决字〔2021〕0061号】。

image.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蛇口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蛇关缉一决字〔2021〕0061号】

当事人:东莞市高昇塑胶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控股)住所:东莞市樟木头镇百果洞社区塑胶原料市场贰期叁栋柒号。

2021年8月11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中艺华力物流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蛇口海关申报进口:HIPS再生塑料粒28000千克。报关单号码:515020211501003346,集装箱号码:CKLU4114435。2021年8月14日,蛇口海关查验并取样送检。根据2021年9月7日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出具《鉴别报告》(编号:540221621006111):当事人实际进口的HIPS再生塑料粒中多溴联苯及多溴二苯醚含量不符合要求,是固体废物。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违反了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检查(查验)记录表(货管)、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鉴别报告》、查问笔录、解释报告、装箱单、合同、发票等证据为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2.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1年11月29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武宁县石渡乡:严把生猪检疫关卡 确 ...

  • 养殖山羊敲开“致富门”

  • 贵州·人物 | 杨镜泽:自强不息, ...

  • 日照泰森食品:高标准强管控下的食品 ...

  • 初冬绚丽明湖秀!济南大明湖进入“多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