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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州查处首例“特供”“专供”商品网络销售案件

2021-12-07 22:37:1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你说这个连人民大会堂都用了,那我还有什么不放心的呀!油反正是要买的,不如就买‘特供’的。”一位消费者曾这样表示。得,这一看就是被“特供”了。

日常购物中大家或多或少会有这样的心理,反正是购买必需品,购买有“特供”标识的总比没有标识的强。对“标识”持迷信态度。还有部分电商平台出现以拼音缩写等“暗语”方式使用“特供”“专供”等标识销售、宣传商品,扰乱市场秩序,欺骗误导消费者。

去年10月,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江苏省市场监管局的统一部署,扬州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清理整治网络销售和宣传“特供”“专供”标识商品专项行动。一年多来,共监测网站(网店)8919个,监测相关商品12505件,监测互联网广告7666条。

今年8月,“厂家直供部队专用12u军绿色PET镀铝膜急救毯”出现在仪征某公司1688网店的商品标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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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网络交易监测平台发现后,相关基本信息、主体信息、涉嫌违规信息以及电子证据固定文书等迅速通过总局网络交易监测信息分发系统分流到仪征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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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中,当事人商品标题部分表述为“部队专用急救毯”,含“部队专用”,涉嫌违反《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整治网络销售和宣传“特供”“专供”标识商品专项行动的通知》《广告法》第九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仪征市市场监管局经研判、调查,9月决定立案查处。12月6日,仪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六条、《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对该公司进行了处罚。这是全市首例查处的“特供”“专供”商品网络销售案件。

《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但在市场上总有些企业拿“特供”“专供”作噱头,暗示自己的产品有特殊来源或者功效,通过虚假宣传提升品牌销量,甚至卖出远高于实际价值的天价。这样的广告宣传,不仅涉嫌违法,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此外,以“特供”“专供”名义宣传,还容易演变成潜规则,购买、享用特供、专供产品被渲染成身份的象征,助长不良风气。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该起案件的立案查处,对“特供”“专供”类违法行为敲响了警钟。

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强化对网络销售和宣传“特供”“专供”标识商品的日常监测,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依法查处。希望广大消费者睁开慧眼,理性购物,谨防上当,并积极举报身边的“特供”“专供”类违法线索,共同创造良好的网络市场环境。(来源:扬州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莳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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