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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榆林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

2021-12-07 22:31:1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铁拳”行动开展以来,陕西省榆林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领域突出问题,重拳出击,持续查办典型案件,严惩违法行为,有力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第四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榆林市兴泰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停车费及对停车收费不明码标价案

违法事实:2021年8月9日,接到市综合执法局《关于对长城南路阳光财富停车场停车收费价格违法行为的调查情况及查处建议移送函》后,执法人员依法对榆林市兴泰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结果:经调查确认,当事人存在高于政府定价收取停车费和停车收费不明码标价的事实。当事人高于政府定价收取停车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执行市场调节价的后院、地下停车位停车收费不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65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500元。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罚款66500元。

二、榆林市榆阳区鼎丰达食品门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冒牌“阿尔卑斯”棒棒糖案

违法事实:2021年9月9日,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鼓楼市场监管所接到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授权的打假人员的举报后,依法对榆林市榆阳区鼎丰达食品门市进行检查。经调查确认,当事人销售的“阿尔卑斯”葡萄牛奶味棒棒糖39袋、柠檬牛奶味棒棒糖1袋、香橙牛奶味棒棒糖42袋,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法经营额592元,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票据和合法来源。

调查结果:当事人销售冒牌“阿尔卑斯”棒棒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2.罚款人民币2000元。

三、神木市盛安超市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案

违法事实:2021年9月23日,神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食品经营户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神木市盛安超市摆放在货架上的无标签预包装食品(蒙康水果罐头3瓶)进行对外销售,该行为属于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后经查实,当事人于2021年5月9日从西安老王副食批发部购进了5件(每件60元)水果罐头,在超市货架上发现3瓶无标签预包装食品(蒙康水果罐头),未对外销售。

调查结果:当事人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蒙康水果罐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进行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3瓶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蒙康水果罐头);2.罚款5000元。

四、府谷县埃牛气体供应站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违法事实:府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府谷县应急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后,于2021年7月21依法对府谷县埃牛气体供应站进行现场核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充装属非自有产权乙炔131只,充装无定期检验气瓶159只。

调查结果:当事人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处以罚款30000元。

五、陕西东鑫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压力容器、电站锅炉、压力管道)案

违法事实:2021年8月11日,府谷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接府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案件转办交办单,依法对陕西东鑫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经查,该公司在用的2台锅炉自2015年12月19日投入使用后未做内部检验、外部检已超期,在用的182台压力容器超期未检验,在用的约57.24Km管道超期未检验。

调查结果: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压力容器、电站锅炉、压力管道)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50000元。

六、榆林市横山区宏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宏安世纪城)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电费案

违法事实:2021年5月11日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榆林市横山区审计局审计移送处理书(横审移【2021】1号),执法人员依法对榆林市横山区宏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宏安世纪城小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向用户收取0.6247元/千瓦时电费,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共涉多收金额8024.32元。

调查结果:当事人当事人高于政府定价收取电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多收电费8024.32元;2.罚款8024.32元。

(来源:榆林市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莳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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