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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2021-11-19 21:48:1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期,广东省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现向社会公布以下典型案例:

案例1

和平县某批发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3月24日,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和平县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后对和平县某批发部进行监督检查,在该批发部经营场所陈列有标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生产“LESSO联塑®”品牌的内螺旋三通Ⅰ(规格:25×1/2")、截止阀(规格:20)、内螺旋弯头Ⅰ(规格:20×1/2")等产品,经商标专用权人“LESSO联塑®”的工作人员现场确认,上述产品非商标专用权人或其授权所生产,涉嫌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经查,该批发部于2021年3月22日,从驾驶着赣B牌照车辆的三人上门销售购进“LESSO联塑®”品牌产品,购进价格与平常购进价格相比便宜30%-40%,没有按单购进,不能确认购进数量,购进总价格为5500元,无剩余库存,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供货方资质证明、进货单据、商标使用授权文件等证明文件。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2021联查假第024号),上述产品均为非商标专用权人生产或授权生产。经当事人确认,上述“LESSO联塑®”品牌产品货值共计16594.3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停止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和平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点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或授权生产,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案例2

田某与龙川县某公司“高纯度石英砂酸洗装置”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田某就其“高纯度石英砂酸洗装置”发明专利(专利号:201430120247.8)与被请求人龙川县某公司发生专利侵权纠纷,向龙川县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龙川县局)以该专利的权利要求8、9作为请求的依据,提出处理请求。请求人于2012年11月7日获得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1110247061.4)授权,该专利权在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龙川县局于2021年2月9日予以立案,并根据请求人的申请到被请求人经营场所调查取证,2021年6月1日进行了口头审理。

龙川县局认为:被请求人的涉案装置技术特征与请求人发明专利权利要求8相比,有缺少和不相同,因此未落入请求人发明专利权利要求8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9为权利要求8的从属权利要求,因此也不落入权利要求9的保护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第七条第二款,龙川县局作出如下行政裁决:被请求人侵权行为不成立,驳回请求人的全部请求。

点评:被请求人涉案装置的技术特征与请求人发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来源: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网站)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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