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1月16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公示关于成真(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执罚〔2021〕176号
当事人:成真(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5XLJ42A
住所:天津市武清区高村镇高王路西侧1号404室
法定代表人:李旭臻
2021年9月16日和9月18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标有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LOUIS VUITTON MALLETIER)注册商标标识的手机壳、手镯、皮料等产品。上述产品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021年9月16日和9月18日,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涉案物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本委于2021年9月23日予以立案调查,2021年10月18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2020年6月份至2021年9月份,当事人未经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LOUIS VUITTON MALLETIER)授权或许可,利用收购的皮包改造成手机壳、手镯等带有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LOUIS VUITTON MALLETIER)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进行销售,共生产上述侵权商品166个,已销售14个,本案违法经营额共计2757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受委托人的询问笔录、产品照片、商标权利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事实;
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信息截图,证明当事人近年无行政处罚信息。
本委于2021年11月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执罚告〔2021〕14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本委认为,当事人未经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LOUIS VUITTON MALLETIER)授权或许可,利用收购的皮包改造成手机壳、手镯等带有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LOUIS VUITTON MALLETIER)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进行销售,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当事人生产的带有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LOUIS VUITTON MALLETIER)注册商标标识的打火机5个、耳钉72个、化妆镜4个、手机耳机盒5个、手机壳(成品)16个、手镯7个、小挂件14个、钥匙套6个、钥匙扣23个,共计152个;
2、没收当事人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原材料五金配件1022个、皮料23卷以及半成品手机壳147个、打火机10个、发夹6个、饰品28个,共计1236个(卷);
3、处罚款15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 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