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河北省平泉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起行政处罚信息

2021-10-27 11:28:5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河北省平泉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起行政处罚信息,涉及福满家平泉超市有限公司广场店涉嫌销售食用农产品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案、平泉市平泉镇二黑水产品店(安玉琴) 销售食用农产品未按规定进行肉品品质检验案。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被罚企业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处罚事由行政处罚决定部门处罚结果救济渠道被处罚企业名称行政处罚日期其他需展示内容报送时间
1平市监处罚[2021] 462号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三款福满家平泉超市有限公司广场店涉嫌销售食用农产品 鸡肉(鸡产品)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案911308233476385137当事人销售食用农产品鸡肉(鸡产品),不能提供“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未按规定进行肉品品质检验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责令改正;2.处1万元罚款。上缴国库。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福满家平泉超市有限公司广场店2021.10.182021.10.22
2平市监处罚[2021] 463号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三款平泉市平泉镇二黑水产品店(安玉琴) 销售食用农产品 鸡肉(鸡产品)未按规定进行肉品品质检验 案92130823MAO9KLD126当事人销售食用农产品鸡肉(鸡产品),不能提供《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未按规定进行肉品品质检验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责令改正;2.处1万元罚款。上缴国库。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平泉市平泉镇二黑水产品店(安玉琴) 2021.10.202021.10.22


(责任编辑:八雨)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河南省南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 ...

  • 浙江省温岭市松门镇松北村造船基地特 ...

  • 视频专访 | 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 ...

  • 100-1=0 !无限极许洪民:质 ...

  • 视频专访 | 根治校外培训机构“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