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河北省平泉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起行政处罚信息,涉及福满家平泉超市有限公司广场店涉嫌销售食用农产品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案、平泉市平泉镇二黑水产品店(安玉琴) 销售食用农产品未按规定进行肉品品质检验案。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执法依据 | 案件名称 | 被罚企业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 处罚事由 | 行政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被处罚企业名称 | 行政处罚日期 | 其他需展示内容 | 报送时间 |
1 | 平市监处罚[2021] 462号 |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三款 | 福满家平泉超市有限公司广场店涉嫌销售食用农产品 鸡肉(鸡产品)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案 | 911308233476385137 | 当事人销售食用农产品鸡肉(鸡产品),不能提供“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未按规定进行肉品品质检验 |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责令改正;2.处1万元罚款。上缴国库。 |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福满家平泉超市有限公司广场店 | 2021.10.18 | 无 | 2021.10.22 |
2 | 平市监处罚[2021] 463号 |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三款 | 平泉市平泉镇二黑水产品店(安玉琴) 销售食用农产品 鸡肉(鸡产品)未按规定进行肉品品质检验 案 | 92130823MAO9KLD126 | 当事人销售食用农产品鸡肉(鸡产品),不能提供《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未按规定进行肉品品质检验 |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责令改正;2.处1万元罚款。上缴国库。 |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平泉市平泉镇二黑水产品店(安玉琴) | 2021.10.20 | 无 | 2021.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