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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网”模仿“久久丫”商标发布加盟信息 被索赔20万元

2021-09-29 14:23:25 杭州中院

9月27日下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拱墅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奇策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侵害商标权民事案件。

久久丫是知名度较高的休闲食品品牌,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拥有第11410489号、第9286074号两个“久久丫”商标的所有权。顶誉公司诉称,被告杭州品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锋公司)未经顶誉公司授权许可,在其经营的china.globrand.com网站“品牌网”中擅自使用与顶誉公司“久久丫”商标近似的商标进行加盟宣传,使社会公众误认为该加盟信息是顶誉公司发布或者误认为顶誉公司与品锋公司存在特定联系,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向杭州拱墅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品锋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合计20万元。

被告品锋公司辩称,其系网络平台经营者,而非信息发布者,同时,其尽到了事前注意义务,提供了信息发布者的身份信息,也尽到了事后的删除义务,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且,被告网站信息和原告实际信息相符,不构成虚假宣传。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被告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二是如被告构成侵害商标权,本案民事责任如何承担,损失金额如何计算。经法院释明法律关系,双方最终在法庭主持下就本案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注册商标是商标所有者的无形财产。近年来,一些加盟网站为提高浏览量、获取加盟费,未经商标所有者许可,擅自以商标所有者的名义发布加盟信息进行宣传,或者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使社会公众误认为是商标所有者的官方加盟渠道,从而使商标所有者受到损失,也损害了商标所有者的声誉。在法律上,这种做法属于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或者对网站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产生混淆或误认。加盟网站如非实际信息发布者,其作为网络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仍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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