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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湾海关关于先导薄膜材料(淄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圳关缉复决字〔2021〕0012号】

2021-09-28 17:41:1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9月28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深圳湾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圳关缉复决字〔2021〕0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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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圳关缉复决字〔2021〕0012号

先导薄膜材料(淄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刘,联系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民福路6号。

2021年5月18日,当事人先导薄膜材料(淄博)有限公司委托司机驾驶港车粤ZJA93港持《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编号:5100589516616)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编号:510320210031005697)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铟靶材一批。经海关查验鉴定,货物为金属铟块含铟100%,与所申报规格“铟:99.995%”不符,应归类商品编号81129230,与所申报商品编号3824999999不符,此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可多退税款人民币91.2102万元。

当事人于2021年8月24日收到“圳关缉告字(2021)0060号”行政处罚告知单,并于2021年8月30日提交申辩书,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对其申辩进行复核。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表》、出口货物报关单、现场照片、进出境载货清单、货物入仓单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9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行。

(关印)

2021年09月18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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