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9月28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深圳湾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圳关缉复决字【2021】999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圳关缉复决字【2021】9997号
深圳金康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华江,联系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在2017年1月至2018年10月间,当事人深圳金康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康特公司)向境外供应商下订单采购集成电路(IC),境外供应商将当事人金康特公司订购的货物交给香港颐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泰公司),颐泰公司再将货物转交由邓氏通关团伙(已另案处理)通过跨境港车夹藏方式走私入境,货物入境后由颐泰公司负责提货并运送到当事人金康特公司或代加工厂,以上过程当事人金康特公司按照货物价值的1.3%到3%向颐泰公司支付费用。当事人金康特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经查证,在2017年1月至2018年10月间,当事人金康特公司通过颐泰公司走私入境的集成电路(IC)总计数量为6257004件,价值人民币24016215.62元;经海关计税部门计核,上述走私货物应缴纳税额共计人民币3439734.77元,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3439734.77元。
以上行为有《移送行政处理函通知书》、《不起诉决定书》以及案件刑事侦查阶段取得的查获经过、抓获经过、对账单、司法会计专项审计报告、海关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QQ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金康特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收到“圳关缉告字【2021】00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并于2021年4月16日提交听证申请书;经听证复核程序,依法撤销“圳关缉告字【2021】00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并重新告知。当事人金康特公司于2021年7月9日收到“圳关缉复告字【2021】000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并于2021年7月13日提交听证申请书;经听证复核程序,决定维持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圳关缉复告字【2021】0002号)拟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三)项、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涉案货物(鉴于涉案货物无法没收,故追缴涉案货物等值价款人民币2057.64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1年0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