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发布对芜湖仁了进出口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09-14 17:21:5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发布关于芜湖仁了进出口有限公司涉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1]02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缉违字[2021]0213号

当事人:芜湖仁了进出口有限公司

地址:芜湖县湾沚镇荆江西路(原县粮食局内)

法定代表人:丁文东

海关代码:3402960973

当事人委托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以C类快件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二胡小提琴22只,总价90美元,报关单号为224420209424025995。经海关查验发现,实际出口货物中有二胡1把,琴鼓蒙皮疑似由蟒蛇皮制成。经上海市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鉴定,上述1把二胡的琴鼓之蒙皮由缅甸蟒皮革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上海办事处出具意见,缅甸蟒系《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物种,没有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其物种及其制品禁止进出境。上述货物出口需提供濒危物种允许出口证明书,但当事人未提供。上述出口货物的实际价格为人民币740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境C类快件报关单证、进出境快件查验记录单、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野生动植物物种鉴定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海关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8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二一 年九月六日

(责任编辑:八雨)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河北唐山:河豚鱼里的“科技密码”

  • 自制香酥鸡试试这做法,外皮酥脆鲜嫩 ...

  • 江苏省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月饼专项检 ...

  • 画中有话:2021年中国国际服务贸 ...

  • 非同寻“场” | 广东虎门大市场的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