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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三起行政处罚案

2021-09-14 16:53:09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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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9月13日,山东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淄博盛华德尚商贸有限公司、张店路云涛食品经营部、张店耿耿水产品商行行政处罚案。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处罚事由执法依据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相对人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救济渠道备注
淄市监支处字〔2021〕04017号淄博盛华德尚商贸有限公司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案淄博盛华德尚商贸有限公司将杂交鲟宣传为中华鲟进行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进行处罚。淄博盛华德尚商贸有限公司 91370303MA3DG5Y794
于丽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105.47元;3.处以违法所得五倍罚款10527.35元。2021/08/03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市监支处字〔2021〕04008号张店路云涛食品经营部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案张店路云涛食品经营部将杂交鲟宣传为中华鲟进行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张店路云涛食品经营部(路亮) 92370303MA3M3C9GXK 
路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20元;3.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罚款520元。2021/06/16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市监支处字〔2021〕04018号张店耿耿水产品商行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案张店耿耿水产品商行将杂交鲟宣传为中华鲟进行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张店耿耿水产品商行 91370303MA3DD79T9L
耿路路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982.4元;3.处以违法所得五倍罚款4912元。 2021/08/03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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