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8月3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前海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前海关检罚字〔2021〕000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前海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前海关检罚字〔2021〕0002号
德睿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靳加伟;
2020年09月09日,德睿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持531720201170090311号报关单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属法定检验的橱柜一套。该套橱柜被调离至深圳市南山区港城路与银龙路交汇处招商领玺家园一期进行目的地检验。2021年04月27日,前海海关发现该套橱柜已于2020年09月26日在未经海关检验情况下,被当事人擅自开拆包装并安装在深圳市南山区招商领玺家园一期样板间内。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查问笔录 、照片、当事人陈述报告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 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400.68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