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安庆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关检违字〔2021〕1号),涉及盐城市大丰华盛皮革有限公司。
当事人:盐城市大丰华盛皮革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72569550Q,法定代表人周建根。
地 址:盐城市大丰区王港闸南侧。
经调查,查明以下事实:2021年5月17日,当事人作为境内收货人和消费使用单位,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安庆海关申报进口一票盐湿牛皮,报关单编号为330220211000000616,商品编号为4101501990,申报数量净重275329千克,申报总价CIF252815美元。申报合同协议号为H2995,签订日期为2021年1月11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时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但申报时未同步提供。根据系统提示,安庆海关在综合业务处置时要求当事人补充上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2021年5月25日当事人补充上传编号为AK3421000032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安庆海关审核发现该许可证审批日期为2021年5月20日,有效期限为2021年5月20日至2022年5月20日,检疫审批手续未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理。
以上行为有(一)书证:涉案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涉案货物价值计算材料,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资料,当事人主体身份资料。
(二)当事人的陈述:情况说明。
当事人在申报进口货物过程中,未按规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该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等有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4000元的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