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安庆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关违字〔2021〕1号),涉及安徽友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安徽友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MA2TJRFBXE,法定代表人张斗文。
地 址:安徽省安庆市经开区安庆(皖西南)保税中心综合楼三楼301。
经调查,查明以下事实:2021年2月9日,当事人作为境内收货人和消费使用单位,以物流中心进出境货物方式向安庆海关(安庆物流)申报进口一批五层龙烤茶肉桂复合食品,报关单编号为332120211000000040,商品编号为2106909090,申报规格型号为4∣3∣50%烤茶、18%无花果、10%梨果仙人掌、8%肉桂、5%黑蒜、3%苦瓜、2%小白芸,申报数量150千克,申报总价CIF人民币50000元。经查,五层龙烤茶肉桂复合食品中含梨果仙人掌成份,该票货物实际商品编号应为2106909019,向海关申报进口时需提供《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但当事人不能提交许可证件。
以上行为有(一)书证:涉案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有关材料,涉案货物税款计核、价值计算材料,收取担保凭单,当事人主体身份资料。
(二)当事人陈述:情况说明。
(三)查验、检查记录: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为证。
当事人在申报进口货物过程中,商品编号申报不实,未按规定提交许可证件,该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3500元的从轻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1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