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港珠澳大桥海关发布对南京加加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07-25 17:00:4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港珠澳大桥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桥关知字〔2021〕027号),涉及南京加加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珠澳大桥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桥关知字〔2021〕027号)

当事人名称:南京加加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25J0Y48U

法定代表人:刘坤光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空港经济开发区飞天大道69号1212室

2021年7月13日,当事人委托珠海市安泰通关物流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港珠澳大桥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报关单号:578820210881639523。经海关查验发现,实际到货中有带有“adidas及图形”标识的运动短裤5条、带有“adidas三叶草(图形)”标识的运动短裤5条、带有“NIKE及钩图形”标识的运动短裤5条,涉案货物的总价为人民币735元。商标权利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adidas及图形”商标专用权(备案号:T2017-58191)、“adidas三叶草(图形)”商标专用权(备案号:T2013-30799)、“NIKE及钩图形”商标专用权(备案号:T2016-47305)的货物并向港珠澳大桥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货物所使用的“adidas及图形”、“adidas三叶草(图形)”、“NIKE及钩图形”标识与商标权利人注册的“adidas及图形”、“adidas三叶草(图形)”、“NIKE及钩图形”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查验记录、货物照片、权利人权利证明、当事人查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88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7月23日

(责任编辑:八雨)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开启全面电动化时代大幕 梅赛德斯- ...

  • 集天地精华 凝萃出一抹清亮的“中国 ...

  •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管局举办2021 ...

  •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监局主办全国医疗器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市场监管局组织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