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6月11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药品核查处置情况信息(2021年第6期,总第48期)。
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药品核查处置情况信息(2021年第6期,总第48期) | |||||||||||||||||
序号 | 任务来源 | 产品类型 | 抽检基本情况 | 核查处置情况 | 其他情况 | 处置 所属环节 | 备注 | ||||||||||
抽样单编号 | 检验报告 编号 | 产品 名称 | 被抽样 单位 | 标称生产单位 | 生产日期/批号 | 不合格项目 | 企业违法事实认定情况 | 产品控制 情况 | 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企业原因排查整改措施 | ||||||
1 | 区抽 | 食品 | NCP21440106606410040 | 食安2021-02-0336 | 白豆角 | 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 | —— | 2021-2-18 | 倍硫磷 | 2021年2月18日,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以南车陂路以西地段的当事人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经营的涉案产品白豆角(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1-02-18)进行抽检。经检验,涉案产品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复检,涉案产品仍不合格,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经查。2021年2月18日,当事人从深圳市亨得利农产品有限公司购进涉案产品3.5公斤,销售3.05公斤(含抽检量2.07公斤),剩余0.45公斤于同日结业时销毁。涉案产品采购单价为17.31元/公斤,销售单价为19.96元/公斤,涉案货值金额69.86元,违法所得8.08元。 | 021年2月18日,当事人从深圳市亨得利农产品有限公司购进涉案产品3.5公斤,销售3.05公斤(含抽检量2.07公斤),剩余0.45公斤于同日结业时销毁 |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白豆角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及审批,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08元; 2.罚款25000元; 罚、没款合并执行25008.08元。 | 穗天市监处字[2021]194号 | 深刻意识的自己的错误,自贵局检查后,立即召开员工会议,加强对蔬菜的清洗加工,并停止向供货商购进白豆角。同时对我单位的其他经营情况查漏补缺,完善管理 | 流通环节 | ||
2 | 市抽 | 食品 | GZ2021028991 | 01XY2103SC015 | 番茄 | 广东省交通运输高级技工学校食堂 | —— | 2021-3-10 | 克百威 | 该单位于2021年3月30日收到检验报告(编号01XY2103SC015),检验项目:克百威;检验结果:0.042,判定结果不合格(标准要求≤0.02);该单位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违法产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购进该批次产品,并对当事人依法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 穗天市监不处字[2021]执六006号 | 可能在生产过程中被人为添加过量农药导致残留量超标;停止与该供货商合作,不再购进不合格问题产品。 | 餐饮环节 | ||
3 | 市抽 | 医疗器械 | 01-20-09-th-39 | SC02210125 | 医用冷敷贴 | 广东美加康药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广利分店 | 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市工业园 | 2020-1-2/ 20010219 | 剥离强化 | 经查明:当事人为药店,主要经营药品和医疗器械,曾用企业名称:广东美加康药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广利分店。该批不合格医用冷敷贴为第一类医疗器械,预期用途为:用于物理退热、冷敷理疗,仅用于闭合性软组织。该批不合格医用冷敷贴是广东泉源堂美加康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称为:美加康公司,当事人是该公司的分公司)向广州泉健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称为:泉健公司)购买后,由泉健公司直接配送到当事人店内用于销售,详细情况如下:2020年5月29日,泉健公司共配送10盒该批不合格医用冷敷贴给当事人销售,每盒12贴,共计120贴,每盒采购价3.5元,采购金额共计35元。该批共10盒不合格医用冷敷贴现已全部销售完毕,库存数量为0 ,销售单价有3种,分别为14.8元、14.5元、9.9元(非当事人会员的购买价为每盒14.8元,当事人会员的购买价为每盒14.5元,当店内有优惠活动时,会员和非会员均统一售价为每盒9.9元),共销售7盒,销售金额共计83.4元,另外3盒为免费赠送(销售单价为0元)给检验机构,当事人未收取任何费用。该批不合格医用冷敷贴的货值金额共计83.4元。 | 该批不合格医用冷敷贴是广东泉源堂美加康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称为:美加康公司,当事人是该公司的分公司)向广州泉健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称为:泉健公司)购买后,由泉健公司直接配送到当事人店内用于销售,详细情况如下:2020年5月29日,泉健公司共配送10盒该批不合格医用冷敷贴给当事人销售,每盒12贴,共计120贴,该批共10盒不合格医用冷敷贴现已全部销售完毕,库存数量为0 |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广东泉源堂美加康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广利分店免予处罚。 | 穗天市监不处字[2021]执四004号 | 我司在对产品的质量管理能力得到了提升,在今后药品质量管理实施工作中按照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定期做好相关质量自查工作。 | 流通环节 | ||
4 | 区抽 | 食品 | 2059800003437 | S201611716-5a | 竹丝鸡 | 华南师范大学雍雅食堂 | 广州庆云贸易有限公司 | 2020-10-27 | 金刚烷胺 | 经查明:1、涉案批次竹丝鸡为华南师范大学雍园食堂于2020年10月27日向供应商(广州庆云贸易有限公司)所购进(购进数量:12市斤,购进价格为10.9元/市斤,购进总价130.8元),有签订合同书,而供应商则是从新兴县兴基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处进行购进,然后由新兴县鼎绿家禽有限公司进行屠宰,并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检测报告(No:S201611716-5a)显示的抽样基数为10公斤,与当事人销售至华南师范大学雍园食堂的涉案批次竹丝鸡12市斤数量不符问题,不排除为抽检人员对上述批次竹丝鸡进行抽检时,误将其余批次竹丝鸡一并计算入内,目前华南师范大学雍园食堂已出具《进仓单》确认具体数量。 3、经调查,华南师范大学雍园食堂已于被抽检当日将上述“竹丝鸡”加工制售成品后向就餐人员提供,无库存。且华南师范大学雍园食堂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严格审验进购“竹丝鸡”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No.4481919255),在调查期间为我局提供了包括供应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供货合同》、《进仓单》及其购进来源等资质凭证等文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另外,华南师范大学雍园食堂存在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无主观故意违法,且涉案不合格竹丝鸡的货值金额较低,尚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其免予处罚。 4、由于涉案批次竹丝鸡的交易地是发生在天河辖区内,我局对供应商广州庆云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调查中发现当事人以往都是通过新兴县温氏佳丰食品有限公司渠道进货后在销售出去。另因华南师范大学雍园食堂在2020年10月27日的下单需求中,新兴县温氏佳丰食品有限公司没有足够的竹丝鸡数量提供给当事人,导致当事人从新兴县兴基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购进涉案批次竹丝鸡,但新兴县兴基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并未提供具体该批次竹丝鸡《检验报告》,只提供了由屠宰方新兴县鼎绿家禽有限公司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根据上述调查结果确认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竹丝鸡的违反事实。 | 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6000元罚款 | 穗天市监处字[2021]141号 | 已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 | 生产环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