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送达青市监处催〔2020〕07022号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的公告

2021-05-10 22:23:0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5月10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了关于送达青市监处催〔2020〕07022号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的公告。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送达青市监处催〔2020〕07022号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的公告

青岛智苗生物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 2020年7月10日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市监处〔2020〕07022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1.罚款116272.8元;2.因逾期未缴纳上述罚款,依法加处的罚款116272.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现催告你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由于我局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也无法通过留置、邮寄等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在我局门户网站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青市监处催〔2020〕07022号)。请当事人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前来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逾期视为送达。

收到本催告书后三日内,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0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安徽省枞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前往 ...

  • ​河南明阳智慧能源有限公司工程技术 ...

  • 江苏连云港港集装箱码头

  • 第五十五期 陈华锋:声锤助力“碳达 ...

  • 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走进呼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