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浙江省宁波市消保委近日发布宁波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求同存异巧解资金疑似被盗‘死结’”案入选。
【关键词】:资金疑似被盗
2016年8月,沈某的手机收到两条短信,显示其通过A银行APP申请了1.9万元贷款,并在贷款发放后,迅速通过沈某的该银行借记卡将钱款转至他人账户。沈某意识到自己资金被盗窃,立即报警,并于第二天至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立案手续。沈某称公安机关立案后,其至A银行反映此事,工作人员告知会处理好该笔1.9万元贷款债务,但一年后却被催收且出现征信不良情况。沈某就此事与A银行沟通3年无果,且欠款利息和征信逾期数据持续累计中,已对其生活造成严重影响。2020年4月13日,沈某向宁波市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希望A银行解决该笔债务并为其修改征信逾期记录。
经调查,该笔贷款申请和资金转出业务是通过银行APP操作,经过相关密码验证程序,但登录的手机端IP地址不是常用地址,且与沈某手机不一致。公安机关尚未对该资金盗窃案件结案,A银行表示在不满足本行资金盗窃认定条件时,需等待公安机关侦办结果才能采取措施。由此,案情陷入“死结”:1.沈某自称被盗却证据不足;2.公安机关立案后仍未结案;3.现有证据不符合A银行对资金盗窃的认定条件;4.沈某想诉讼解决但公安机关侦办期间法院不受理该诉讼;5.纠纷不解决,沈某的征信逾期记录就会持续恶化;6.沈某坚持不愿为维护征信而先行还清欠款。在此情况下,调解成为能化解纠纷的有限选择之一。
2020年5月7日在第1轮调解现场,沈某把3年来的委屈和愤怒全部宣泄向对方,调解员没有强行制止,而是用提问的方式将其引导回纠纷本身,指出在目前证据不足且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情况下,不要想着一次性解决所有问题,应该绕过案件定性问题,着力协商如何结清欠款避免征信继续恶化。同时调解员与银行沟通,请其换位思考,既要遵守规则,也要认识到该业务存在疑点,一味等待公安机关结案,在此过程中由沈某一力承担所有后果有失公平。银行方经讨论愿意作出让步减免部分欠款。
然而这一方案被沈某拒绝,其认为自己无过错就不应承担任何费用。调解员指出,虽然本次调解对案件不定性,但因为两笔业务涉及密码验证程序完整,而沈某未证明其妥善保管了账号和密码,不能排除非盗窃的可能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如沈某现在还清欠款,当前的逾期记录可在5年后删除,否则征信逾期记录将持续存在。
第1轮调解之后,调解员与当事双方继续沟通,逐步缩小分歧。在5月25日的第2轮调解中,双方达成一致,银行方免除全部利息和大部分本金,沈某还清剩余本金,同时双方约定待公安机关结案后,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追索本次调解减免或支付的欠款。
【案件评析】
本案正是调解员深谙法理,对案件突破口了然于胸,出手三招使“死结”迎刃而解。第一招搁置争议,资金是否被盗是本案最大的争议点,既不能证实也不能证伪,而由此产生的征信问题持续存在,为在现有条件下息诉止纷,只能先行搁置争议。第二招求同存异,由于案件未定性,当事双方对历经3年的纠缠都已厌倦,想尽快解决纠纷,基于这一共同的想法提出各自承担部分欠款的方案,可以解决沈某征信记录持续恶化问题,且较显公平,至于责任认定有待案件定性后再厘清。第三招完善后续,暂缓责任认定,就意味着权利义务不明确,未来公安机关结案后,双方需承担的责任可能与调解结果不匹配,为从中立、公正角度解决争议,设置后续追索条款,使案件调解形成完整的闭环,理清责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