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吉野家快餐有限公司昌平奥莱餐厅(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6.5万元。
被人举报饭里有蟑螂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当事人对2023年1月13日14时42分销售的辣白菜猪肉双拼饭热卤套餐混入1只蟑螂事实没有异议。经调取当事人消杀记录台账,当事人每月均有消杀记录,消杀公司为上海佳得安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北京正康恒信有害生物防治技术有限公司。执法人员2023年1月16日现场检查,距离当事人被举报前最近一次消杀(2023年1月11日)仅5天,现场发现43只蟑螂。由此认定当事人虽每月进行消杀,但环境消杀不彻底、不干净,是造成食品混入异物的主要原因。当事人经营混有异物的辣白菜猪肉双拼饭热卤套餐,货值金额32.9元,违法所得0元(已与消费者达成和解协议),无其他专用工具和设备。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对当事人警告并罚款65000元,同时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网友:“严查严惩”“再也不去了”“这数量有点吓人”
北京吉野家快餐有限公司昌平奥莱餐厅被处罚的信息在网上公开后,引发网友热议。有网友表示,“真应该好好整治一下”。还有人表示“严惩不贷”,有的网友则称“前几天才去了吉野家,再也不去了”。“这数量有点吓人”……
抖音某网友认为,“事关人民身体健康不是小事,严查严惩,不然都还不注重卫生安全”。
公开资料显示,北京吉野家快餐有限公司昌平奥莱餐厅成立于2015年12月,负责人为范静。经营范围包括餐饮服务;销售食品;销售带有“吉野家”“DQ”“茶町叮”“芳叔”“港壹煲”标志的礼品、纪念品。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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