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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置通报(2022第15期)

2022-11-10 16:14:5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置通报(2022第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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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置通报(2022第15期)

近期,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对房山区16家餐饮门店进行了依法查处,现将查处情况通报如下:

1、北京国艳龙乡小吃店(无)

当事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不合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北京吉祥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吉羊馒头店)

当事人加工、制作食品的工具用具未能专用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3、北京谦诚静薪小吃店(石楼村早点)

当事人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用后未保持清洁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4、北京宏顺昌隆餐饮有限公司(麻辣时尚)

当事人专池未专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5、北京万润德福商贸有限公司(小乐多蛋糕房)

当事人安排健康证明过期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6、朱石宝(山西刀削面)

当事人未取得小餐饮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0.51万元的行政处罚。

7、北京周巧芝运输部(周巧芝运输部 )

当事人用于加工制作的工具、设备、容器,未定位存放、未张贴区分标识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

8、北京鸿运百味佳餐饮有限公司(百味佳过桥米线)

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

9、北京领飞商贸中心(原建林拉面)

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

10、北京天成九方商贸有限公司(晋襄面馆)

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1、北京晋国伟餐饮有限公司(过桥米线)

当事人加工、制作食品的工具用具未能专用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12、北京贾府食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热干面)

当事人加工、制作食品的工具用具未能专用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13、北京尚军运达餐饮有限公司(45°现烙肉饼)

当事人加工、制作食品的工具用具未能专用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14、北京佳德伟商贸有限公司(山西小吃)

当事人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餐饮服务设施、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5、北京立稳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无名小吃店)

当事人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6、北京乡香佳肴餐饮有限公司 (乡香佳肴)

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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