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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长不戴口罩徒手捏杯口 餐具消毒柜“偶尔开一次”……西安这家“鲜芋仙”你还敢去吗?

2020-12-25 18:32:2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李国强) 店长边吃东西边调制饮品,员工不戴口罩搅拌豆花,切草莓不戴手套,消毒柜“偶尔开一次”……这是发生在陕西省西安市鲜芋仙大悦城店(以下简称“鲜芋仙大悦城店”)后厨的一幕。根据知情人的投诉线索,中国质量新闻网进行了调查。

店长边吃东西边调制饮品还徒手拿捏杯口

调查发现,该店在员工培训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2020年12月12日,该店店长谢某给员工示范如何往杯子倒入饮品的技术。在示范过程中,谢某徒手拿捏杯口,举起杯子,近距离观看并向员工讲述技巧,随后放下杯子,开始倒入饮品。谢某示范完成,由员工继续将其它杯子倒满。倒好的饮品,随后被端给前台的消费者。

整个过程,谢某并未佩戴口罩和手套,也未提醒员工要戴好口罩与手套,更未告知徒手拿捏杯口是否符合规范以及是否卫生。



店长谢某徒手拿捏杯口



店长谢某徒手拿捏杯口之后倒入饮品

中国质量新闻网发现,店长谢某在后厨不戴口罩和手套是常态。除上述场景外,还包括徒手接触煮豆花的布,不戴口罩调制芋泥等。更让人意外的一幕是,谢某一手拿着食物吃,另一只手搅拌着桶里正在烹煮的饮品。其间,他不仅没戴帽子、口罩、手套,还不顾食物残渣数次掉落。



店长谢某在煮饮品的桶边吃东西,食物残渣数次掉落



店长谢某一手拿着吃的一手搅拌饮品

根据该门店配备的《教育训练手册》(以下简称“手册”)中的注意事项提示,厨房工作人员一律要穿着制服、围裙,佩戴口罩及食品帽,避免头发或其它异物掉入备料中,特别注意卫生与环境清洁,并配合卫生局检查。制作餐点时尽量避免对话交谈,以免口沫不慎掉入餐点配料中。

员工自曝消毒柜“偶尔开一次”

在该店,口罩和手套似乎成为摆设。调查发现,有的员工在不戴口罩的情况下近距离搅拌饮品,前台员工在给消费者取送饮品时也未按规范要求正确戴口罩。一名后厨人员告诉调查人员,直接接触入口食物必须戴口屏,但自己在作业过程中未佩戴。



前台员工未按规范要求正确戴口罩

与口罩和手套一样,在该店后厨,很多物品和规章制度都成了摆设。白糖桶、饮用水桶、紫米粥桶等被随意放在地上。而根据该店《手册》的有关规定,制作过程中,所有食材均不得放在地上,需有栈板垫高,且栈板不可踩踏。《手册》还以图文形式说明,糖桶需贴有外标示且垫高。


糖桶未按要求存放


门店《手册》成为摆设

成为摆设的还有消毒柜。调查发现,该店员工将洗刷完的餐具直接倒立放在上方储物架上,餐具并没有进入消毒柜。后厨的消毒柜也没有使用迹象。员工说,消毒柜确实没启动,只是“偶尔开一次”。

调查人员在后厨还看到钢丝刷,而《手册》中明确提示,店铺严格禁止使用钢刷类产品,以免客人误食残留异物。

看到这样的“鲜芋仙”后厨,再对比《手册》封面大字印刷的“坚持食品卫生安全”,试问,食品安全和消费者的饮食健康是如何保障的?

后厨卫生问题不容忽视

公开资料显示,“鲜芋仙”是台湾连锁甜品品牌,成立于2007年,以“时尚精致甜品”与“新鲜口感”为概念,加盟店投入百万巨资装潢门市,营造六星级的舒适用餐环境。大陆地区授权富世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进行经营管理。

就调查发现的问题,中国质量新闻网致电富世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该公司工作人员表示“不需要回应”。代理“鲜芋仙”品牌陕西地区业务的陕西欣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回应中国质量新闻网称,根据规定,工作期间不佩戴口罩者,处以30元罚款;工作期间吃东西且做餐不佩戴手套者,处以50元罚款;店长、储备店长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双倍标准处罚。公司将加强门店员工的卫生意识,做好管理。

【律师点评】

餐饮器具不消毒 应承担法律责任

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方明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落实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未经消毒的餐饮器具不得使用,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具备并落实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不仅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更要具体落实。《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也将有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作为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必要条件。上述门店虽制定操作手册,但并未按要求操作,没有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未经消毒餐饮器具不得使用,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餐饮器具使用前应洗净、消毒,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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