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银保监会网站日前公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贵州福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福泉农商银行)因违法违规被罚120万元。多名相关责任人也被处罚。
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产企业、资金空转
黔南银保监罚决字〔2022〕10号显示,贵州福泉农商银行因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企业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信贷资金挪用入房地产企业;空存空取归还贷款;违规办理联保授信业务,发放贷款偿还票据垫款;互持同业存单,资金空转,被银保监会黔南监管分局罚款120万元。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截图来源:银保监会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多名相关责任人被处罚 累计金额25万元
中国质量新闻网注意到,在贵州福泉农商银行被处罚的同时,该行多名相关责任人也被处罚。
刘旭是福泉农商行发放贷款偿还票据垫款行为负领导责任的直接责任人;王卓是福泉农商行空存空取归还贷款,违规办理联保授信业务,发放贷款偿还票据垫款行为负领导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廖小亚是福泉农商行空存空取归还贷款行为负管理责任的直接责任人。上述3人分别被罚1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公开资料显示,贵州福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6830.9391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谭军。据其官网介绍,该行由原福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改制而成,于2015年9月28日挂牌开业,目前在岗员工合计224人(含派遣制),下设18个固定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