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银保监会网站日前公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大连银行北京分行多项违法违规被罚340万元。
京银保监罚决字〔2022〕5号显示,大连银行北京分行因违规掩盖不良资产;员工未经任职资格核准违规履行高管职责;违规设置时点性绩效考核指标,被北京银保监局合计罚款340万元并责令改正;胡红业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截图来源:银保监会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公开资料显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成立于2008年6月。负责人为胡红业。经营范围包括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业务等。
中国质量新闻网查询发现,该分行并非首次被银保监会处罚。2019年3月,大连银行北京分行因违规向关联方发放信用贷款、贷款转存定期存款并续作存单质押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及个人消费贷款被挪用被北京银保监局给予合计2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责任人李晓萌给予警告并处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王兆熙给予警告并处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刘晋民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14年,大连银行北京分行分别被罚50万元和48.276万元。处罚事由分别为该分行在贷前调查中严重失职,导致借款人以已竣工的项目套取贷款;贷款发放时未对交易对手资质等情况进行认真调查,支付审核不尽职;贷后管理形同虚设,信贷资金被大量挪用。未通过实地调查和报表分析发现部分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背景不真实的问题;未对发票不齐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资金往来的异常情况监控不力;在未有效核实申请人的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仍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违反了《票据法》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以及《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金融机构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不得承兑、贴现、付款或者保证”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