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余昶)2021年6月上旬,中国质量新闻网汽车资讯收到关于普利司通轮胎召回的投诉。经过调查发现,该召回是2013年末发起,至今已有7年半之久。为何时隔如此之久才申请召回?还能顺利召回吗?本网就该案例向投诉人和厂家进行了历时三周的沟通,与投诉人、厂家均有两次以上的内容确认。还原事实,以期让面对召回事件的消费者和厂家都能得到有益借鉴。
时隔7年半的召回申请
投诉人袁先生(化名)在湖南运营一支货运车队,2013年时已经拥有近200辆车,统一在当地合作的代理商处购买了千余条普利司通轮胎用于使用和更换。
2015年,袁先生获悉所购买轮胎批次为缺陷产品,在2013年召回范围内。“了解到这样的情况后,我才想起有的新轮胎使用三个月后就出现裂痕,因为过去常常超载,我们也没在意,就把轮胎更换了,现在想想可能是轮胎质量问题。”
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缺陷管理中心发布的公告可以查阅到普利司通在2013年的召回公告:由于制造工艺问题,橡胶材料接头部位的粘合强度不足,行驶后轮胎内面会产生裂口,如果继续使用裂口会扩大,导致空气从接口处进入轮胎侧,产生鼓包,甚至造成轮胎漏气而无法行驶。
(图片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
于是袁先生在2015年至2020年期间陆续将车队更换下的轮胎收集起来,截至目前共计811条,在2020年向厂家申报召回。
由于召回公告显示召回时间限定为2013年12月23日至2014年12月23日,厂家回复为“超出召回时间不予召回”。袁先生认为:“厂家没有通知我们,我们不知道召回这件事。”因此,袁先生向多方投诉,随后厂家派技术人员前往袁先生所在车队检查。
召回有标准,811条仅12条合格
厂家工作人员于2020年10月前去检查。本以为检查后能直接将轮胎召回的袁先生发现,普利司通给轮胎召回设置了条件,只要满足任何一条厂家将不予召回。条件分别是:完全使用的轮胎;爆胎、缺气行驶碾伤、有外伤的轮胎;刻意损伤、使之变形的轮胎;非本人实际使用的轮胎;与化学物质(药品)接触而产生问题的轮胎;修改胎号(轮胎生产编号)的轮胎。
根据上述条件,第一次检测的542条轮胎仅有11条可以召回。袁先生对此难以接受,经多方沟通,2021年5月12日,厂家再次派人检测。这一次共检测811条轮胎,符合召回标准的轮胎也不过12条。
中国质量新闻网汽车资讯对比袁先生从厂家获得的检测报告,发现多数轮胎是由于完全使用而不予召回,另外还有一小部分轮胎是由于轮胎“胎号”重复而不予召回。
用户获知信息5年后才申请召回
复盘整个事件过程,可以看到袁先生在2015年获知召回信息,但在厂家的记录中,自2015年起厂家400服务热线没有收到国袁先生的电话申请召回。并且轮胎检查结果可以发现,多数轮胎处于使用过的状态,可以看出袁先生在了解召回信息的情况下继续使用轮胎直至轮胎不能再次使用后,才联系厂家进行召回更换。
至于召回信息是否通知到每一位消费者。在这一案例中,由于时间过长,袁先生称从未收到召回通知,更不知道召回还有限制条件。对此,中国质量新闻网汽车资讯向普利司通(中国)发出采访函,以印证案例真相,普利司通(中国)官方回复函如下。
回复函中的情况描述与袁先生的描述基本一致,可以看出普利司通对问题是重视的,并且愿意在一定条件下,为消费者解决问题。
后记:
召回是双方的事 遇到召回应及时联系厂家
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增加,各类质量问题投诉日益增加。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一些汽车制造厂商钻制度空子和消费者过度维权等不合理现象。
为提高我国汽车整体质量水平,保护消费者权益,国家陆续出台汽车“三包”规定及召回条例,对社会、企业和消费者都有重大影响。目前来看,乘用车领域属于越做越完善,但是商用车领域仍需努力。
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明确:接到召回计划报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消费品召回管理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生产者报告的召回计划。生产者应当自召回计划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召回信息,并接受公众咨询。其他经营者应当在其门店、网站等经营场所公开生产者发布的召回信息。
那么召回就只是厂家的责任吗?《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车主应当积极配合生产者实施召回,消除缺陷。业内专家表示,召回本质上就是消除汽车安全隐患的一种补救措施,要想消除故障、保障安全,车主也必须积极配合。也就是说,在召回这件事上,消费者也有积极配合的义务。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接到通知没有及时实施召回,结果由此缺陷引发安全事故,那么责任得由消费者自己承担。消费者通过不同渠道获取消息后,也需要及时前往指定地点进行检查更换,知情不更换可以视为自动放弃召回。
总体来讲,召回是厂商与消费者双方的事,厂商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合理合法的召回服务,而消费者也应当自觉及时地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