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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缺陷产品致女婴烫伤 法律援助有力获偿”案

2021-03-18 17:40:4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浙江省宁波市消保委近日发布宁波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缺陷产品致女婴烫伤 法律援助有力获偿”案入选。

【关键词】:充电热水袋爆炸

白某出生于2017年8月5日。2018年1月,这位五个月龄的女婴因充电热水袋突然爆炸被烫伤,创口集中在左脚、左腿、左臀,经宁波市妇女儿童医院住院治疗两个半月后病情稍稳出院。医院诊断白某左臀及左下肢深II-III度烧伤伴感染6%,左脚跟部皮肤组织坏死,需定期复诊接受后续治疗。涉案充电式热水袋于2016年11月购自宁波市某大型超市,生产厂商为广东某电器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后,超市工作人员陪同厂商代表与白某母亲谈判,认为事故发生是白某母亲的过错造成的,出于人道主义补偿1万元,但该方案遭到白某母亲拒绝。超市及厂商即不再过问伤情。

白某母亲比丈夫大14岁,二婚生下白某,两人婚姻基础薄弱,文化水平不高,家境十分贫寒。所在街道为白某母亲办理了低保补贴,鉴于其诉讼能力有限,白某的情况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向宁波市海曙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2018年10月24日,中心指派浙江亿站律师事务所吴春香律师担任援助律师。

吴律师接受指派后迅速理出本案四个关键问题:1.涉案充电式热水袋(暖手器)系电极式加热,此种加热方式早在2010年被国家明令禁止,是否需要采用鉴定的方式认定涉案产品为缺陷产品;2.作为法定监护人白某母亲是否存在过错;3.外购药物支出能否得到法院支持;4.白某的伤情是否构成伤残并需要后续治疗。

为有效实施援助,承办律师进行了详细、完备的法律检索、案例查询;积极联系白某母亲了解案情,核实证据,逐项核对药物购买支出凭证,要求其提供银行卡、微信、支付宝支付记录,现金支付的要求收款方补充收款证明;与白某主治医生取得联系,调取了全部电子病历,确认外购药物的必要性及合理性,询证后续治疗的必要性与治疗方案、预计费用;带着白某及其就医资料前往两家司法鉴定机构,询证后均回复不构成伤残,但对护理期限、营养期限、后续治疗的必要性可以进行鉴定。

在承办律师的帮助下,监护人白某母亲于2018年12月3日向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作为销售者承担责任,赔偿白某医药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据实主张,并申请法院对白某的后续治疗费、护理期限、营养期限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区法院经证据交换、开庭审理后,采纳承办律师意见,认为超市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产品符合相关质量标准,亦未能证明白某母亲存在监护过失,认定涉案产品存在缺陷,该缺陷是造成白某被烫伤的直接原因,超市作为销售者应当承担全部合理费用,判决超市赔偿白某医药费等各项损失84656.89元。

超市不服一审判决,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继续指派吴春香律师为白某提供法律援助。二审法院经过调查走访,结合白某的伤疤面积,所购药品的作用等因素,维持一审判决,超市作为销售者对白某的损害承担100%的赔偿责任。2020年1月,当白某母亲接到二审判决时称赞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为民敬业。目前该款项已全部执行到位,白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力保障。2020年12月,白某母亲以白某后续治疗费用为由向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2月26日区法院判决超市赔偿白某医疗费共计25184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案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依据上述规定,产品存在缺陷是构成产品责任的首要条件,而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举证责任,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存在两种不同的主张和做法,一种是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受害人就产品存在缺陷承担举证责任;另一种举证责任分配的例外是举证责任倒置,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不能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造成损害是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就应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涉及产品责任纠纷,原告的举证责任往往很重,不同的法院处理方式不同。

本案中,原告以涉案充电式热水袋采用国家2010年早已明令禁止的电极式加热方式,存在不合理危险,系缺陷产品,该产品致其遭受人身伤害为由起诉销售者,在市区两级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的帮助下,案由清晰、主张明确、证据详实、析理缜密,受案法院审理此案没有强求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而是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否认侵权事实的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销售的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最终让公平公正的司法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贤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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