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履行结果 | 备注 |
1 | 蚌市监处罚〔2023〕483号 | 蚌埠智欣致恒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未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24小时有效应答案 | 蚌埠智欣致恒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91340303MA8NX9PT3Q | 方斌 | 当事人未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24小时有效应答 | 依据《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处以罚款 |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4日 | 已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