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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相关规范维保电梯 上海顺企电梯有限公司被罚1万元

2022-11-09 14:19:2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前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顺企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当事人于2010年3月9日成立并开始经营,主要从事电梯维修、保养、安装服务经营业务。2021年5月12日,当事人受上海汇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为金鼎路2218号的14台电梯(包括注册代码为33103101142015070025,设备类别为自动扶梯)提供电梯维护保养服务。

2022年7月22日08:09时许,当事人男员工梁某某(特种设备从业人员)对设备代码为33103101142015070025 的自动扶梯进行维护保养的工作中,未执行《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维保期间未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未按照半月维保的项目进行逐一维保。当事人因疫情与上海汇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续签订了2个月的免费维保上述电梯,维保期限至2022年8月31日,故本次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在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当事人在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和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1万元。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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